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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471503374799

    古典自然法學派是一種以強調自然法為特徵的法學流派。產生於17世紀至18世紀歐洲資產階級革命時期。

  • 2 # 使用者5119196148852

    古典自然法學派形成於17-18世紀。

    創始人為格老秀斯(荷蘭)、主要代表人物有:洛克(英國)、孟德斯鳩(法國)、盧梭(法國)、漢彌爾頓(美國)、傑弗遜(美國)等。

    這些資產階級思想家,繼承了歷史上自然法學說的某些觀點,以唯心史觀為理論基礎,並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學派。

    格老秀斯宣稱:“法律是理性的體現”,“正義的標準”;他給自然法下了一個明確的定義:“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為善惡的標準。”他心目中的理性、正義與古希臘的自然法學說有所不同,他把理性從天上引到了人間,即他講的理性是指人類的理性,而不歸結於神。

    更可貴的是,古典自然法學派把正義、理性同資產階級民主、人權、法治聯絡起來,併成為了資產階級革命的理論武器。他們還提出了不少有價值的,在當時具有進步意義的觀點。

    自然法學說的基本原則,就在於認定除國家制定的實在法(行為法)之外,還存在一種凌駕於實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他們認為,自然法高於實在法,是實在法的基礎,是監督實在法的手段。

    自然法學不同時期的代表人物,都把自然法與理性聯絡在一起,但歸宿不同。古希臘把理性歸宿於自然,中世紀把理性、正義淵源於神,而資產階級自然法學派的代表人物則歸結於人類。

    他們認為人類理性之中就有自然法,因此,凡是有理性的人類都要自然法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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