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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hmily840926

    題主的問題看上去有點怪怪的,“經協商隨意調整”是不是有點前後矛盾。先暫放一邊吧。

    相信很少有公司(除非三五人的合夥公司)敢隨意去變更勞動時間,增加勞動時間吧。企業在調整或變更勞動時間,首先一定會參照勞動法,每天8h的工作制度。那麼對於增加的勞動時間,它一定會在你的薪資結構,或者透過加班費方式支付給你的。當然,還有很大一部分,薪資結構裡沒有體現,也沒有加班費,而因為你的工作職責所在,或者工作量所在,不得不去加班。而這一部分人,可能因為工作性質以及所在企業的職位,很少有人去計較吧。

    當然,因為不斷提升的工作量,導致你不得不加班,或者,企業有相關的內部檔案直接要求的,你可以搜尋相關加班證據以及薪資結構去勞動監督部門立案,要求支付加班費,或者辭職賠付。當然,無論哪項,基本都是要說拜拜了。

  • 2 # 老聶看人生

    一、《勞動法》第三十六、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條對勞動者工作和休息時間作了明確規定。

    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174號令),對勞動者工作時間作了更加具體的規定。

    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工作時間,即:每週平均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每日不超過8小時,經與工會和本人協商後延長的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因特殊原因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等威及生命財產安全,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等公眾利益受到影響,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超過上述法律規定安排的加班,均屬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行。勞動者可以:一是與單位協商和解;二是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三是向人社部門舉報;四是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 3 # 犇小小

    您的問題好隨意,單位又協商又隨意變更好矛盾的問題。

    如果未經協商同意,隨意變更,那您繼續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執行就可以了。本身加班是協商一致才可以了,不是強制的。

    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需要符合的條件。

    1.《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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