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父母建的房子,不一定算共同財產。 1、如果登記在父母名下,則不算。 2、如果登記在夫妻雙方的名下,則算是夫妻共同財產。 3、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則要看實際情況。 《婚姻法》第十八條 屬於個人財產的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對於婚後父母給子女購買不動產即使主觀願望就是給自己子女的一方的,但一般都不明確說明給自己子女,如果發生離婚糾紛對該不動產的所有權是否是一方的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界定不明,在實際案件受理中一般如果拿不出有利證據說明是隻贈與給自己子女的一般就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 第七條 明確規定了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結婚後父母建的房子,不一定算共同財產。 1、如果登記在父母名下,則不算。 2、如果登記在夫妻雙方的名下,則算是夫妻共同財產。 3、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則要看實際情況。 《婚姻法》第十八條 屬於個人財產的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對於婚後父母給子女購買不動產即使主觀願望就是給自己子女的一方的,但一般都不明確說明給自己子女,如果發生離婚糾紛對該不動產的所有權是否是一方的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界定不明,在實際案件受理中一般如果拿不出有利證據說明是隻贈與給自己子女的一般就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 第七條 明確規定了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