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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阿白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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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8833104670196
1、在安全技術交底上簽字的人員:包括交底人,被交底人、專職安全員,還有所有參加交底的人員也是必須履行簽字手續的。
2、安全技術交底的簽字要求如下:
(1)安全技術交底中的簽字必須由本人手寫簽字,不可他人 代簽,簽字應工整、清晰,不得模糊不清,甚至無法辨認。
(2)安全技術交底的其他內容可以用計算機列印,但簽字不 可列印。必須符合上述的要求。
(3)安全技術交底書一式三份。交底人、被交底人、安全員在安全技術交底書上簽字後應各持一份交底書
第十六條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批;其中,對擬批准消防安全評估機構一級資質的,由華律網書面複核。
第十七條申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的,應當向機構所在地的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等法人身份證明檔案影印件;
(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影印件;
(四)從業人員名錄及其身份證、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及其社會保險證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勞動合同影印件;
(五)驗資證明,場所權屬證明覆印件,主要儀器、裝置、設施清單;
(六)有關質量管理檔案;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一級資質的,還應當提交二級資質證書和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承擔的消防技術服務專案目錄。
第十八條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擬設立分支機構地的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消防技術服務分支機構申請表;
(二)資質證書影印件;
(三)所屬註冊消防工程師情況彙總表、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及其社會保險證明和身份證影印件;
(四)分支機構的從業人員名錄及其身份證、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及其社會保險證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勞動合同影印件;
(五)分支機構的驗資證明,場所權屬證明覆印件,主要儀器、裝置、設施清單;
(六)有關質量管理檔案,對分支機構的管理辦法;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申請後,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憑證並載明理由;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二十條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受理申請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對擬頒發消防安全評估機構一級資質證書的,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並將審查意見以及申請材料報華律網。華律網應當自收到審查意見之日起十日內完成複核工作。
作出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資質證書;不予許可的,應當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並載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審批期間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對申請人的場所、裝置、設施等進行實地核查。
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限內,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專家評審的具體辦法由華律網制定並公佈。
第二十二條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式樣由公安部統一制定,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申請人領取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一級資質證書時,應當將二級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登出。
第二十三條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續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向原許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申請。原許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程式進行復審;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核查。
經複審,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再符合資質條件,或者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有三次以上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不予辦理續期手續。
第二十四條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名稱、地址、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十日內向原許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遺失資質證書的,應當向原許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補發。
原許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受理變更、補發資質證書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查,並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內辦理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