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領土不僅是國家行使主權的空間,同時也是國家及其人民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1974年12月12日聯合國大會透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第2條確認國家對其自然資源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權”。
國家對領土的主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內容和表現。領土主權是指國家在其領土內行使的最高的、排他的權力,處在其領土內的一切人和物都受其管轄。領土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國家獨立的重要標誌,侵犯一國的領土主權和領土完整,在現代國際法上是最嚴重的違法行為。
領土主權不可侵犯是國際法久經確認的重要原則。
1945年制訂的《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項規定:“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中國於1954年倡導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1955年萬隆會議十項原則、1974年聯合國大會透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都強調領土主權原則為現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擴充套件資料領土神聖不可侵犯。領土是位於國家主權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是國家行使主權的空間,是構成國家主權的根本要素之一。具備一定面積的國際公認的固定領土,是構成國家的基本條件之一。由於歷史的原因,中國與周邊某些國家之間存在的領土爭議問題尚未完全解決。
這些問題解決得好可以為我們的發展提供更好的條件;如果處理得不好,或者因為一些不穩定因素引發戰爭或事端,就會衝出中國的重要戰略機遇期的保持。
中印兩國邊境存在著複雜的領土爭端。
中印邊界全長約2000公里,兩國涉及爭議的邊界領土面積達12.5萬平方公里,不僅是中國周邊而且是世界上國家間爭議面積最大的地區。
其中東段約9萬平方公里、中段約2000平方公里為印方控制,西段約3.3萬平方公里。
國家領土不僅是國家行使主權的空間,同時也是國家及其人民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1974年12月12日聯合國大會透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第2條確認國家對其自然資源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權”。
國家對領土的主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內容和表現。領土主權是指國家在其領土內行使的最高的、排他的權力,處在其領土內的一切人和物都受其管轄。領土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國家獨立的重要標誌,侵犯一國的領土主權和領土完整,在現代國際法上是最嚴重的違法行為。
領土主權不可侵犯是國際法久經確認的重要原則。
1945年制訂的《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項規定:“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中國於1954年倡導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1955年萬隆會議十項原則、1974年聯合國大會透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都強調領土主權原則為現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擴充套件資料領土神聖不可侵犯。領土是位於國家主權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是國家行使主權的空間,是構成國家主權的根本要素之一。具備一定面積的國際公認的固定領土,是構成國家的基本條件之一。由於歷史的原因,中國與周邊某些國家之間存在的領土爭議問題尚未完全解決。
這些問題解決得好可以為我們的發展提供更好的條件;如果處理得不好,或者因為一些不穩定因素引發戰爭或事端,就會衝出中國的重要戰略機遇期的保持。
中印兩國邊境存在著複雜的領土爭端。
中印邊界全長約2000公里,兩國涉及爭議的邊界領土面積達12.5萬平方公里,不僅是中國周邊而且是世界上國家間爭議面積最大的地區。
其中東段約9萬平方公里、中段約2000平方公里為印方控制,西段約3.3萬平方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