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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9416381105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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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3157439837376215
宣傳紀律是黨對宣傳工作的要求和黨對從事新聞、出版等宣傳工作的黨組織和黨員所規定的工作準則。
黨章規定,“黨的各級組織的報刊和其他宣傳工具,必須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
”《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規定,“黨的報刊必須無條件地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政治觀點。
對於中央已經作出決定的這種有重大政治性的理論和政策問題,黨員如有意見,可以經過一定的組織程式提出,但是絕對不允許在報刊、廣播的公開宣傳中發表同中央的決定相反的言論;也不得在群眾中散佈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相反的意見。
這是黨的紀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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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希望
組織生活會應該公開的事項,就是每位黨員的民主評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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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華大地0168
組織生活會需要公開的事項有會議通知、會議主題、會議紀要等內容。
組織生活會也是黨支部的一次政治生活會,會議要求全體黨員參加。全體黨員都要按照會議要求,圍繞會議主題,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批評別人要出於公心,批評自己要實事求是,透過召開組織生活會,切實實現全體黨員增進團結、共同奮鬥的目的。從組織生活會準備時開始,需要全體黨員知道和了解的事項,都要向全體黨員公開,如會議通知,會議主題、會議紀要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三十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佈下列事項,接受村民的監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
(三)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救災救助、補貼補助等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
(四)村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的情況;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事項中,一般事項至少每季度公佈一次;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佈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佈。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所公佈事項的真實性,並接受村民的查詢。
第三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佈應當公佈的事項或者公佈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佈;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