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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於2007年8月30日由胡錦濤簽發第六十九號主席令頒佈。

    該法共七章:第一章總則、第二章預防與應急準備、第三章監測與預警、第四章應急處置與救援、第五章事後恢復與重建、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共70條。其中涉及個人的應對義務以及鼓勵事項有:

    一、預防與應急準備階段,也就是沒有實際發生時,主要有四項事情:

    u 民兵應當參加應急救援的專門訓練。

    u 接受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參與必要的應急演練。

    u 積極參與為應對突發事件工作提供物資、資金、技術支援和捐贈。

    u 積極參加巨災風險保險。

    二、監測與預警過程中:

    u 獲悉突發事件資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

    u 接受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的調解處理。

    u 按照預案及現場工作人員的指揮撤離危險區域。

    三、應急處置與救援階段,就是已經面對突發事情時: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u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u 配合徵用個人的有關可以用於應對突發事件的財產。

    u 接受疏散、撤離和安置。

    u 服從對危險區域、警戒區域的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服從現場的強制隔離。

    u 按照組織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u 依照特定專長參加特定服務。

    u 參與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u 不囤積居奇、不哄抬物價、不製假售假。

    u 不哄搶財物、不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

    u 配合身份查驗。

    u 不編造、不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資訊。

    四、事後恢復:

    u 領取應急處置中被徵用財產;徵用財產後毀損、滅失的,領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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