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信企業提供的電信服務,徵收增值稅。
其中:提供基礎電信服務,增值稅稅率為11%,提供增值電信服務,增值稅稅率為6%
2、財稅〔2014〕43號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電信服務,是指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系統或者光電系統等各種通訊網路資源,提供語音通話服務,傳送、發射、接收或者應用影象、簡訊等電子資料和資訊的業務活動。包括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
(1)基礎電信服務。
基礎電信服務,是指利用固網、移動網、衛星、網際網路,提供語音通話服務的業務活動,以及出租或者出售頻寬、波長等網路元素的業務活動。
(2)增值電信服務。
增值電信服務,是指利用固網、移動網、衛星、網際網路、有線電視網路,提供簡訊和彩信服務、電子資料和資訊的傳輸及應用服務、網際網路接入服務等業務活動。
衛星電視訊號落地轉接服務,按照增值電信服務繳納增值稅。
3、試點納稅人銷售電信服務時,附帶贈送使用者識別卡、電信終端等貨物或者電信服務的,應將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進行分別核算,按各自適用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電信企業提供的電信服務,徵收增值稅。
其中:提供基礎電信服務,增值稅稅率為11%,提供增值電信服務,增值稅稅率為6%
2、財稅〔2014〕43號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電信服務,是指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系統或者光電系統等各種通訊網路資源,提供語音通話服務,傳送、發射、接收或者應用影象、簡訊等電子資料和資訊的業務活動。包括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
(1)基礎電信服務。
基礎電信服務,是指利用固網、移動網、衛星、網際網路,提供語音通話服務的業務活動,以及出租或者出售頻寬、波長等網路元素的業務活動。
(2)增值電信服務。
增值電信服務,是指利用固網、移動網、衛星、網際網路、有線電視網路,提供簡訊和彩信服務、電子資料和資訊的傳輸及應用服務、網際網路接入服務等業務活動。
衛星電視訊號落地轉接服務,按照增值電信服務繳納增值稅。
3、試點納稅人銷售電信服務時,附帶贈送使用者識別卡、電信終端等貨物或者電信服務的,應將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進行分別核算,按各自適用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