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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做了如下規定:
1、每個兒童有固有的生命權,各國應最大限度地確保兒童的生存與發展。
2、每個兒童都有自出生起即獲得姓名和國籍的權利。
3、尊重兒童維護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認的國籍、姓名及家庭關係而不受非法干擾的權利。
4、法庭、福利機構或行政當局在處理兒童問題時,應將兒童的最大利益作為首要考慮事項。
5、各國應為便利家庭團聚准許入境或出境。
6、各國應採取措施制止非法將兒童移轉國外和不使返回本國的行為。
7、確保有主見能力的兒童有權對影響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對兒童的意見應按照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予適當的看待。
8、兒童享有自由發表言論的權利;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權利;結社自由及和平集會自由的權利。
9、兒童的隱私家庭、住宅或通訊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
10、父母對兒童成長負有首要責任,但各國應向他們提供適當協助和發展育兒所。
11、各國應保護兒童免受身心摧殘、傷害或凌辱,忽視、虐待或剝削,包括性侵犯。
12、各國應為失去父母的兒童提供適當的其他照管;確保得到跨國收養的兒童享有與本國收養相當的保障和標準。
13、確保申請難民身份的兒童或按照適用的國際法或國內法及程式可視為難民的兒童,不論有無父母或其他任何人陪同,均可得到適當的保護和人道主義援助。
14、殘疾兒童應享有得到特殊待遇、教育和照管的權利。
15、兒童有權享有可達到的最高標準的健康;每個兒童均有權享有足以促進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會發展的生活水平;兒童有受教育的權利;學校執行紀律的方式應符合兒童的人格尊嚴;教育應本著諒解、和平和寬容的精神培育兒童。
16、宗教、語言等方面屬於少數人或原為土著居民的兒童有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語言的權利。
17、兒童應有時間休息和遊戲,有同等的機會參加文化和藝術活動。
18、各國應保護兒童免受經濟剝削和從事任何可能妨礙或影響兒童教育或有害兒童健康或身體、心理、精神、道德或社會發展的工作。
19、各國應保護兒童不致非法使用毒品和涉及毒品生產或販運。
20、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防止誘拐、買賣或販運兒童。
21、對未滿18歲人所犯罪行,不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被監禁的兒童應與成年犯隔開;不得對兒童施以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15歲以下兒童不得參與任何敵對行動;遭受武裝衝突之害的兒童應受到特別保護;受到虐待、忽視或監禁的兒童應得到適當的醫療或康復和復原療養;處理觸犯刑法兒童的方式應在於促進他的尊嚴和價值感,目的是使他們重返社會。
回覆列表
1. 生存權——每個兒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權和健康權
包括有權接受可達到的最高標準的醫療保健服務。
2. 受保護權——不受危害自身發展影響的、被保護的權利
包括保護兒童免受歧視、剝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對失去家庭的兒童和難民兒童的基本保證。
3. 發展權——充分發展其全部體能和智慧的權利
兒童有權接受正規和非正規的教育,以及兒童有權享有促進其身體、心理、精神、道德和社會發展的生活條件。
4. 參與權——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
5.表達權——兒童有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有權對影響他們的一切事項發表自己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