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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自然人和自然法

    首先,要明白,一般來說,公司這麼做,無非是想裁掉人又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你不能中了它的“圈套”,要有理有據地進行交涉。因為,如果你老老實實地“走人”了,那麼公司可以說你是自己辭職的,到時候很難主張經濟補償金。

    其次,《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很明確,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手續。因為,公司是有開具書面通知單的法定義務的,這個不是公司想給就給,不想給就不給的事情,法律規定的是“必須給”。如果公司執意拒絕開具的,你要及時向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監察機構去書面投訴。《勞動合同法》也規定了,碰到這種情況,勞動部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改正,要求它向您出具書面證明。如果單位拒不改正的,將予以罰款處理。一般單位到這個地步,很少敢不開具證明的。

    再次,儘可能提前準備收集相關的證據。比如,在和公司交涉的過程中,可以找點人證或注意音像資料的收集,主要是證明是公司主動發起的裁人行為,為後續追討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作好鋪墊。當然,這個證據收集,盡力而為就行,實在搞不到,記著及時去勞動部門投訴,寫明事實經過。

    還有,這個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單很重要。不要小看了它,因為,如果你新入職另一個單位,單位可能要看你和上家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離職證明。這樣便於他們摸清你的相關就業背景,如果你沒有這份離職證明,保不準單位就不敢用你了。另外,如果原單位不給你開這個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造成你不能在新單位及時就業,或者造成你其他相關損失的,你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第89條)要求原單位對你的損害進行賠償,這個可以透過仲裁訴訟途徑處理。

    最後,主張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單是重要的憑證,上面一般會註明解除的原因,是協商解除的,還是具有其他合法的解除理由的,這是員工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法定事實依據前提。如果單位的解除理由根本不合法,屬於無理裁人的,員工還可以主張雙倍經濟補償金標準的經濟賠償金。當然,單位拒付經濟補償金的,可以勞動監察投訴,也可以勞動仲裁申請,實踐中,職工申請勞動仲裁的勝訴率是很高的。

  • 2 # 律師八卦說

    繼續正常上班就好。

    若公司阻止你正常上班,錄音錄影即可。

    接下來是協商補償問題,協商不成可到公司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主張你的法定權利即可。

  • 3 # 勞動維權一本通

    1.《解除證明》有什麼內容。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勞動關係解除、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員工出具相關證明。證明的內容包括: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勞動合同期限和勞動合同解除、終止的時間。在實踐中,人社局還會要求填上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例如協商解除還是單方解除,是公司單方解除還是員工單方解除等。

    2.公司拒絕出具《解除證明》,該如何維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9條的規定,單位拒不出具《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的,勞動者只能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由勞動監察部門作出《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單位拒不改正的,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30條的規定,對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如果勞動監察部門不作為,員工有權提起行政訴訟。需要注意的是,要求出具《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不屬於勞動爭議的範圍,勞動仲裁和法院都無權受理。

    3.賠償損失。如果單位拒絕出具《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而新的用人單位又要求員工提供,員工提供不出來導致無法到新單位入職的,就會有收入損失。根據上面勞動合同法第89條的規定,原先的單位就應當賠償。賠償的事,勞動仲裁和法院就應當受理了。關於賠償的標準,有的地方是按照基本生活費來算,有的地方是按照最低工資甚至原來的工資算。如果導致員工不能領取失業金,失業金也屬於損失的內容。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損失主要是不能及時就業帶來的收入損失,所以按照失業金或者基本生活費、最低工資來計算還是比較合理的。

  • 4 # 任律說法

    首先,按照法律規定公司如果解聘勞動者,一定要有合法的理由,如果勞動者沒有法定的過錯,或者法定的事由,公司是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否則將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另外,即使公司以合法理由解除的,有些情況下也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同時公司應當向勞動者出具書面的離職證明,如果公司不出具勞動者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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