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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萌寶爸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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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小高律
裁定與判決的主要區別是;
(一)處理的物件不同。
裁定針對的是程式問題,判決針對的是實體爭議
(二)適用的階段不同
裁定在訴訟程式、執行程式中都可以使用,判決只能在訴訟程式中並且絕大多是是在訴訟結束時使用的。
(三)上訴的期限不同
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0天,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是15天
(四)形式要求不同
裁定可以使用書面、口頭兩種形式,判決必須用書面形式。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 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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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律師說
民事調解書
民事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調解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而製作的法律文書。
調解書可以在庭審前,也可以在庭審中進行。
原被告雙方互諒互讓,參考法律規定和案件雙方實際情況做出的調解。民事調解書不拘泥於法律規定和雙方的證據,以雙方自願為原則。
調解書實質是一種雙方協商的合同的關係,可以約定增加其他人作為擔保人來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需要擔保簽字確認後產生效力。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需要對調解的履行事項承擔擔保責任。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在雙方簽字之前可以反悔,那樣的話就直接轉入普通訴訟程式。
調解書不能再上訴,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調解書不會上網公開,外人無法知道其內容,文書私密性強。
當事人申請再審條件: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
民事判決書民事判決書是法院按照法定程式組織法庭質證、辯論,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根據明確的法律條文和雙方提供的證據下達的法律文書。
判決書認定的權利義務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必須有證據支援。
判決書是法院調查事實的基礎上,依據法律作出的判決,不會允許擔保出現在判決書上。
判決書可以上訴。一審民事判決書只有在上訴期過後,當事人不上訴的情況下才發生法律效力,才可申請強制執行。拒不執行判決還可能會構成刑法中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罪。
判決書將會上網公開,外人可以查詢,文書的私密性不強。
當事人申請再審條件: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認為有錯誤的。
兩者的關係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遵循查明事實,分清是非、自願與合法的原則,調解不成,應及時判決。
人民法院製作的生效調解書,與法院的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給付性內容的判決,被告不履行義務,原告都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起強制執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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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北京紫乾律師事務所
調解書和判決書的區別有哪些
1、適用的條件不同。民事調解書是人民法院依法進行調解,促成當事人自願、合法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而予以認可時適用的法律文書。民事判決書則是人民法院對案件經過審理,就案件依法作出判決時適用的法律文書。
2、體現的意志不同。民事調解書是人民法院在合法的前提下,對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協議的確認,著重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意志;民事判決書主要體現了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的國家審判的權力。
3、反映的內容及其文書格式不同。民事調解書的格式較為簡單;內容扼要;民事判決書的格式較為複雜、且內容詳實。
4、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民事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而一審民事判決書在送達當事人後並不立即生效,只有超過了法定的上訴期限,當事人不上訴的,才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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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每日講法
調解書與判決書的區別很多,比如是否基於當事人的意願?格式與內容不同、執行的效果與效率不同、生效的時間不同、做出的程式不同、訴訟費承擔的情形不同等等。
調解書民事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根據自願與合法的原則,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調解促使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而製作的法律文書。
民事調解書是人民法院常用的重要法律文書之一,具有法律效力。民事調解書既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結果的記錄,也是人民法院予以批准的證明,是當事人遵照執行的依據。
判決書民事判決書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對受理的民事案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普通程式或者簡易程式審理終結後,依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就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書處理決定。
調解書與判決書有何不同?(一)作出的程式、依據不同
判決書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式組織法庭質證、辯論,並且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則,根據法律條文和雙方提供的證據作出的法律文書。判決書認定的權利、義務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必須有證據。
調解書做出的過程比較隨意,可以在庭審前也可以在庭審中,甚至可以在庭審後。雙方當事人互相協商,互相做出讓步,參考法律規定和案件的實際情況作出調解。調解並不拘泥於法律規定以及雙方的證據,以雙方自願為主。
(二)是否可以上訴不同
一審判決作出後,除了小額訴訟程式,當事人一方不服可以上訴,甚至上訴不服,還可以申請再審或者檢察院抗訴。
而調解書一旦雙方簽字送達,任何一方都不允許再反悔,也不得上訴。
(三)訴訟費收取的情況不同
根據法律規定,以調解方式結案的,訴訟費減半收取,訴訟費的負擔方式可以由雙方協商決定。而判決結案的,只有在簡易程式的情況下,訴訟費才減半收取。在普通程式的情況下,訴訟費一般由敗訴方承擔,或者按照輸贏比例承擔。
總結調解書與判決書不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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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普哈兒法呀—李律師
調解書不公開,判決書原則上都要公開,調解書是雙方協商自願,判決書也是嚴格按照現有證據,結合裁判規則做出,當事人無法控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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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葉律師
調解書和判決書有何區別,除了不能上訴和生效時間上?調解書可以追究對方拒執罪嗎?
法律效力上,調解書與判決書沒有差別,都是具有強制力的裁判文書,都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另外,對於審判監督程式,調解書的再審與判決書的再審也有差異。調解書的再審,只有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否則一般是不予再審。對於判決書來說,只要存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便可以啟動再審。主要還是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錯誤,事實方面主要由證據來認定,法律適用那就經常存有爭議。
另外,拒不執行生效的調解書,同樣會涉嫌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第一款第六款規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若從這規定來看,似乎不包含調解書。但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之後,法院都會作出相應的裁定書。只要被執行人沒有履行執行裁定書的內容,符合規定的,仍然涉嫌拒不執行生效裁定罪。另外,不管是從法律文書的性質和內容、立法意圖等等來看,都應當將調解書列為拒執罪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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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點說吧,張三欠李四錢不還,李四去法院告張三,法庭將兩人叫到一起,曉之以情動之以理,張三服氣了,答應一週內將錢全部還清,法庭說空口無憑咱寫個書面的東西吧,這就是調解書。過幾天法院將調解書送達給張三,張三簽收了, 從簽收這一刻起,就發生法律效力了。如果張三反悔了,突然又不願簽收了,那法院也沒法子了,這叫調解無效,就只能依法做出判決了,判決書送達給了了張三,如果在十日內不上訴的話,就開始生效了。
生效的法律文書是非常神聖的喲。無論是調解書,還是判決書,都必須要執行,法院專門有執行局就是幹這事的,比如張三簽收了調解書,又拒不還錢,李四就會向執行局申請執行了,法院執行局一旦立案了,那就厲害了,會查封張三的銀行賬號,凍結拍賣他的房產、車輛等。還會把張三列為老賴,上黑名單,讓張三彆扭一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