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職場老魚頭

    這涉及到一個職場離職程式問題。職場離職情況大多數人都會遇到,很少人在一個平臺幹一輩子的。離職就涉及到包括工作交接在內的離職手續問題。

    離職最好提前與公司打招呼,以便公司物色接替的人手以及安排工作交接。

    題主沒說,不知道離職走的是否突然。一般離職提前(具體時間雖然沒啥規定,一般提前一個月)告知公司,兩方面都做好交接準備,走的人走的順利,公司不至於措手不及,接替的人也不至於手忙腳亂。

    離職時,站好最後一班崗,將工作認真做好交接,這是良好職業素質的體現,既是對公司負責,對工作負責,也是對個人職業聲譽負責,對自己負責。

    越是要走了,越要踏踏實實工作,不可虎頭蛇尾。把工作交接好是離職人的義務。尤其是在被迫離職時,如何做好交接,更能看出職業素養。此時,不要把情緒帶到工作中,對事不對人,要以良好的職業品格,善待自己的工作,敬畏自己曾經的工作崗位,在乎職業聲譽。不可耍脾氣,使性子,更不能搞破壞。骨子裡的自律,高尚,會成就你以後的事業。一如既往地做好能做的,不管別人如何待我,我是在為自己幹。

    公司要求你教會接替你的人,這個要求基本是合理的。說是三個月,你教的越好,對方學的越快,時間可以縮短。

    排除公司故意刁難,離職時新手接手,原任予以適當地培訓,也是工作交接內容之一,是工作交接常態。如果公司要你教的不是具體業務技術,如財務,如電工等,而是介紹崗位工作流程,熟悉基本業務,掌握常規的工作方法,那都是可以的。與人方便,自己方便。誠心誠意教吧,爭取早點走。假如是專業技術,那就不必了,一是超出工作交接範圍了,二是一般人三個月也學不會,這是強人所難,一般公司不會這麼要求。如果是,那就採取其他措施,早點離開這個公司吧。

  • 2 # 職場的小世界

    於情於理都是不合理的。

    合同法中規定離職手續最長一個月

    如果你書面提出離職信,就是發郵件給領導申請離職,從那一天開始算,一個月後公司應該要給你辦離職手續,否則你有權利提出仲裁的。

    一般公司會要求在一個月內交接完工作,但是沒有權利讓你教會新同事之後再離職,除非在一個月內的正常上班期間。你試想一下,如果一個月後,公司還沒有招到人,難道你就不能走了?這是公司人事部的問題,你是不負責招聘的。如果招的新人啥都不懂,難道你還要給他培訓到合格嗎?也不可能,那你當初進來的時候,會有人培訓你三個月嗎?有的話,那就讓之前那個同事接著培養新人吧,沒有的話,同樣是靠自己積累的,新人也是一樣。

    如果老闆咬著你不放怎麼辦?

    為什麼說是老闆,而不是公司呢?因為公司人事同事應該是知道合同法的,只有老闆才會要求你教會新人才能走,如果你以為老闆的要求是合理的,那就吃虧了。

    1.事先跟人事同事溝通,說明情況,你已經提離職了,問下離職手續什麼時候辦理,順便說下老闆的不合理要求,希望他們能跟老闆解釋下。

    2.做好交接工作,把需要注意的內容整理成文件,跟周邊的同事溝通好細節,必要的時候可以讓新人請教他們。

    3.投簡歷,面試,找好下家,祝你找到更好的工作。

  • 3 # 職場火鍋

    合情,不合理,也不合法,可以不用理會。你教會新人是情分,不教也是你的本分。公司故意拖你三個月,你可以不用理會,走人了事。因為勞動法明確規定,辭職提前一個月書面送達,不管公司是否批准,一個月後你就可以離崗了。但是公司提出讓你帶出新人再走,雖然有點合理,但是有點強人所難,你要勇於拒絕,不要影響你到新東家入職。

    第一,你辭職之前要進行交接工作,不包括培訓新人。當然了,必要的工作流程的知識,你要教會新人。純技術純業務性質的經驗和知識,你沒有義務教會新人。這不屬於工作交接的範圍。出於對公司有感情,在條件允許下,你可以培訓新人幾個月。如果影響你去新單位入職,這個要果斷拒絕。

    第二,三個月培訓新人,超出了合理要求。你提出離職,要提前一個月書面申請,公司應該早一點安排接替人選。你有義務在一個月內交接完畢,同時對新人進行必要的講解,主要講解的還是工作流程,而不是工作技術和業務本身。工作技術,也不可能在三個月內教會。你既然要離職了,也沒有義務要培訓新人。

    第三,公司提出這個要求,一是公司沒有選好接班人,二是公司故意刁難你。正常情況下,一個月內可以辦完離職手續的,培訓新人工作流程也用不了幾天。公司非要你培養新人三個月,這個要求超過了正常需求,故意刁難你的可能性很大。

  • 4 # 打聽生活

    一、於法來說,肯定不合理!為什麼呢?

    1、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來說,員工只需要提前30天提出離職,並且到30天后就可以辦理離職手續。

    2、員工進行離職工作交接也是應盡的義務,涉及公司的檔案、資料、工具以及你崗位上負責的工作明細和進度,都應該要交接給公司,但法規似乎沒有規定工作交接一定要多少時間,但要求了不要對原公司造成損失。

    3、所以,在你將你的工作內容、進度等詳細的寫好,加上公司的檔案、資料、工具一併交接給公司後,你就可以辦理離職走人。

    二、於情來說,自己把握!為什麼呢?

    1、從你提出離職來說,公司招一個人過來少說也要將近兩週時間,按照一個月的離職時間來算,所以留給接替者的交接時間和根本就沒有多少。你自己工作三四年的工作,讓別人在半個月的時間內全部學會,你覺得可能嗎?最多也只能學個懵懵懂懂!

    所以如果沒有什麼特別急的事情,建議還是按照公司的要求將接替者教會吧!畢竟還有感情在!

    2、如果你真的有特別急的事情必須要走,比如急著去下一家報到。那麼你完全可以和公司溝通講明你的情況,並把自己的聯絡方式留給公司,並表明,即便離開公司了,如果有什麼工作上不會的,隨時可以聯絡和幫忙,打消公司的顧慮,也給公司留下個好印象。

    總之,職場上不是所有的事情都要用法律來講合不合理,其實跟多的是講感情,畢竟工作那麼多年了,互相能幫一下就幫一下,職場並不大,留下個好印象,為了以後好相見!

  • 5 # Molly小秘書

    感謝有機會回答問題。茉莉也是一個跳槽比較多的人啦,哈哈。這裡和題主分析一下,其實相信這個問題也會很多其他的朋友會遇到。說一下茉莉的案例,再和題主分析情況。

    茉莉當初一份工作,在試用期內,雖然自己的工作能力得到領導的認可,但是經過一個月的相處,茉莉深深的覺得自己的直屬上司不靠譜,就是她過於的情緒化,從而導致工作不是按照理性的範圍發展,長期下去,不是按照流程工作,茉莉會覺得產生很大的問題,再說,茉莉自己也是一個容易受人影響的人,所以在2017年,茉莉就定下目標:不講究,要減負。意思就是遇到自己覺得不合適的事情,儘快脫離;另外讓自己輕裝上陣,不要太多的心裡負擔。

    所以當時茉莉提出了辭職,按理來說,試用期內辭職,一般就是3天可以走,其實更爽快點的話,馬上走也可以。但是當時茉莉的上司也提出了這個要求 ,因為工作業務比較忙,所以請茉莉留到新人招聘到了才走。

    茉莉當時其實手上已經拿到一份錄用通知,肯定不可能再等。

    所以茉莉當時馬上立下決心,一天做通領導的思想工作,三天內離開。

    當然這個過程是並不算很愉快,但是也叫做順利的離開,現在還能和不少領導,同事保持良好關係,但是茉莉的直屬上司當天就拉黑茉莉啦,這個也是茉莉說為什麼不想跟著她的重要原因。

    所以,題主的情況,茉莉建議您不要等。

    第一,儘快和公司協商辭職的日子,如果沒有過試用期,那就越快走越好,無論現在手上有沒有其他公司的錄用通知,有當然好;沒有,也得儘快去找工作不是?過了試用期,最後工作日就是你書面提出辭職那一天算起的一個月,這些都是法律規定的。再說,再不行也是可以協商的,不是說原公司說了多久就多久。重點是我們要爭取自己的利益,儘量協商早點走。

    第二,設定底線。

    再等3個月是不可能的,這樣會錯過很多機會,再說,這個3個月,如果要去面試,請假的話,大家都會知道,或者說領導和人事都會關注,這樣題主請假好請嗎?他們會輕易讓你請假嗎?

    第三,教會新人不可能。

    新人的程度到哪裡,是否熟悉業務,要怎麼教。例如茉莉之前辭職的一個公司,先說一下,這個公司的日常溝通語言是粵語,大部分領導都是講粵語的,開會也是,茉莉辭職的時候,領導竟然要求茉莉先教會新人(從小到大在外地長大的)聽會粵語。這個要求真是呵呵噠,學一個自己不懂的語言,怎麼可能一個月就能聽懂?這個教育的量得有多大,所以茉莉馬上拒絕了,新人能不能會,我們是無法掌控的,我們最多能做一個工作清單,工作流程,讓新人按部就班去做。

    綜合來說,茉莉認為題主公司這個要求不正確,所以題主儘快有誠意的協商走人吧。

  • 6 # 指尖視野

    員工離職,按照離職流程要進行工作交接,這不僅符合制度要求,也符合法律規定。但是不同公司的離職流程是不一樣的,況且不少公司制度執行並不規範。所以在員工離職時更多的是協商決定。

    不知道您所在的公司是什麼情況,這裡我做一個客觀分析,請理解。

    1.是公司強行要求你必須教會接替你的人,否則就不給你辦理離職手續。

    按照勞動法律相關的規定,你在職期間有履行職責的責任和義務,但是該項義務是否在合同約定範圍之內,需要你自己看一下。

    如果,公司的要求是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又不尊重你個人,這種要求是不合理的。

    2.所謂的要求其實是公司某員工和你打個招呼或者和你協商,我想你就不能用“要求”這個詞來形容了。出於職業責任,可以在自己能夠接受的範圍內與企業積極協商,爭取達成一雙方都滿意的結果。

    3.並不是公司的意思,是你的同事挾私報復。

    這種情況下,你大可不必搭理他們,按照流程辦自己的手續就好了。

    職場上一般面臨離職接班的幾種情況:

    1.離職時與接替人交接屬於正常現象,如果接替人還不熟悉工作,企業會對離職者提出教導的要求。

    這種情況,我見過的就很多,但是不尊重員工意見,強行安排的並不是很多。這個時候,離職的員工大多心思已經不再工作上,並不會認真履行教導的工作。需要離職者和公司進行積極協商,在自己允許的時間範圍內展開工作。

    2.有些特殊崗位,要求必須進行接班培養。

    因為離職者在工作熟練程度、資料熟悉程度甚至企業資源的掌握上和利用上都優勢,繼任者一方面無法在短時間內熟悉工作,另一方面需要時間對現任崗位的特殊資料和資源進行盤點和掌握。

    比如一些重要的財務崗位、關鍵的技術崗位等,他們不但掌握企業的內部資源還有可能控制企業的部分外部資源。這個時候,如果離職者強行離職導致繼任者無法正常履行工作,企業是不會答應的。

    3.如果合同有繼任培養的條款約定,最好遵守約定;如果合同中沒有沒有這種約定,會有兩種情況出現:

    A.離職者強行走人,很容易引起與企業的糾紛。當然,如果自己合理合法沒有問題,身正不怕影子斜。

    B.離職者站好最後一班崗,皆大歡喜。

    總體來說,提出離職並不等於離職了,只是離職過程的開始,還需要在正式離職前盡到自己的責任。

    面對題主這種情況,我給出以下幾個具體建議:

    1.離職沒有問題,但要遵守公司規章和勞動法的約定。

    按照勞動法要求,如果你已經過了試用期,要提前30天書面提出離職申請。否則,企業會以此為藉口和你糾纏。

    2.如果自己合法離職,又實在不想再在公司呆下去,就主動找說了算的負責人進行溝通,說明自己的立場。

    我想,如果你有理有據,公司是拿你沒有辦法的。這種情況下,即使你強行離開,也不用擔負責任。

    3.為了妥善起見,儘量和解,無論公司怎樣,我們應該表達出自己的責任心和敬業態度。善始善終。這也是一個職場人的必要修煉。

    成人達己,成己達人,事情都是在利他的過程中逐步解決的。

    僅此建議。

  • 7 # 新暢述演說心理課

    勞動合同規定:

    在正常情況下,員工離職需要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提出,並做好交接工作。因此,員工提離職,是有義務做好交接工作的。

    但是具有以下情況下時,員工也可以不用提前30天告知用人單位: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因此,要看你是正常離職還是非正常離職。

    但我想說的是,就算是正常離職,你也只需要在公司待一個月就可以了。

    因此,公司的要求,合情,但不合法,不合理。因為公司從讓工作更好地做好交接的角度,它可以跟你提出這個要求,但至於你是否接受,主動權完全在你這裡。而且每個人的情況不一樣,征程來說,離職者只需要把工作資料。工作流程做好交接就好了。

    但如果你對公司還有感情,且後期還會跟領導有往來,我建議你可以和公司商量,儘量在一個月之內交接完,後期你離職後,如果新員工有不懂的,可以隨時打電話給你,你也會耐心地教他。我相信公司能夠理解你。

  • 8 # 淋說職場

    就單獨從是否合理來說,肯定是不合理的,也不合法,勞動法規定員工主動提出離職,提前三十天提出即可,所以,正常來說,最長的工作交接期不超過一個月。

    那什麼時候公司明知道不合理還會提出讓你交接三個月呢?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你的崗位涉及的工作比較複雜,有較大的技術難度。

    並不是所有工作都是可以在一個月內完成交接的,有一些工作,因為本身操作比較複雜,或者需要較強的經驗支撐,在一個月內可能沒法完成工作交接,需要超過勞動法規定的時間。

    且這類工作短時間要重新招聘到一個合適的人接替工作比較困難,尤其是在一些招聘比較困難的時期,例如:年底,這是一個招聘比較困難的時間,但它恰恰又是一個提出離職高頻發生的時間。

    所以,遇到這種情況,領導可能會希望你等招聘到合適的人、新人工作能獨立完成時再正式離職,這種情況主要是客觀因素導致。

    二、你提出離職的時間可能在某項重大工作正在開展或即將開展的時間

    我們都會有一些工作,當時自己接手時,也是花了很長的時間,它不能短時間內掌握,或者短時間內要掌握需要花費很大的心思,所有,如果你提出離職的時候如果恰好是這項工作在開展中,或者是即將要開展,需要花費三個月的時間,領導就希望你完成這項工作再走。

    例如,一些專案性質的工作,別人中途接手可能會導致一些本可避免的錯誤,再如,我們一些半年度或者年度的工作,因為一年只做那麼一次,但比較複雜,換一個人沒法儘快的熟悉。這些都可能會出現領導希望你晚一些再正式離職的情況。

    三、領導有意為難你

    見過很多因為下屬提出離職,會給他的工作造成困擾,所以用各種理由讓下屬延長交接期超過一個月的。用的方法會有如下幾種:

    1、不正常進行工作交接

    2、以扣押工資、不辦理保險、不給離職證明等進行要挾。

    3、以招聘接手的人需要很長時間為理由

    這種情況,就不是由客觀,不可避免的情況導致的,而是上級主觀意願的不想放人。

    那既然三個月的交接期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什麼時候我們應該同意、什麼時候又堅決不同意呢?

    一、可以同意的情況:

    1、提出離職後,自己暫時沒有其他的安排,只是想休息一段時間

    這種情況,主要是由你自己控制,休息時間自己覺得即使是晚一點,再多上兩個月的班也可以,那就可以同意。

    2、之前公司對自己用心栽培,領導對自己也是用心指導

    我們辭職以後,並不就是和以前劃清關係,領導、同事永不來往的。如果之前在公司工作比較開心,和領導、同事大家都相處得不錯,自己提出離職如果一個月就走,可能會給領導造成較大的困擾,那可以同意交接期延長,儘量把自己離職造成的影響減小到最小。

    3、自己的崗位工作確實需要三個月的交接期,或者是有正在跟進或即將開展的重要專案工作

    我們都說離職的時候,才是最能體現人品的時候。雖然勞動法是規定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即可,但我們也要有自己的職業素養和責任心,勞動法只是站在保護勞動者的角度,並不是我們不合情理提出離職的保護傘。

    所以,如果自己崗位確實存在一定特殊性的,再提出離職時,一定要提前超過三十天提出,便於儘快招聘到新人,也便於領導可以提前安排工作。

    二、不同意的情況

    1、領導是故意為難

    那可以斷然拒絕,對於領導不給辦理離職手續、社保轉移手續等不合法的做法,可以走法律途徑保護自己。

    2、自己接下來有重要的安排

    總之,法定要求是提前一個月,是否同意延長交接期主動權在我們自己手上,如果是合理的,那我們應該考慮同意,如果不合理,直接拒絕即可。

  • 9 # 焱公子

    明顯不合理,這種要求,可以直接懟回去。原因有三:

    一、首先這個要求不僅不合理,而且不合法

    《勞動法》有關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已經明確規定了離職人員提出離職後一個月可以離開公司,勞動法規的制定是站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角度,並做了全面評估而制定的,是帶有強制法律效力的。

    基於這個角度考慮,公司的這個要求顯然不合理又不合法。

    二、離職前有做好移交工作的義務,但沒有培養新手的責任

    離職前員工應該做好移交工作,以便接手的員工更好更快地接手,這是離職人員的責任,也是善始善終的職業素養。

    為了不留後患,最後用文字方式儲存,雙方簽字,而且移交時可以要求主管在場並且簽字。

    但至於培養新手,則完全沒有這個義務,如果老闆確實僱傭了一個職場小白過來,那麼培訓小白的責任,也是公司的責任而不應轉嫁於離職員工。

    我一個女性朋友原來在一家公司從事會計工作,老闆不僅給的工資低,而且還要身兼數職,後來她朋友給她介紹了另一家公司。

    老闆提出必須教會接替她的人才能走,接替的新員工是老闆的侄子,之前只是在外面上了些培訓班,從來沒有從事過會計工作。

    結果我朋友非常辛苦地帶了他三個月,老闆才放她走,直接讓她的新工作泡了湯。

    我很慶幸自己的上家老闆沒有如此奇葩要求,只是和新來的員工做了必要的交接工作,此後就再也沒有麻煩和騷擾我了。

    三、去意已決,多留無益

    一般離職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做得不開心,心裡委屈了;另一種是找到更好的工作。

    無論哪一種情況,單從時間上來說,要離職的員工再留三個月或是更長時間,對於雙方都沒有益處。只會讓要離職的員工心中產生牴觸和反感,越發不利開展工作。

    離職就好比男女朋友分手,最好的狀態就是就此別過,各自安好。

    如果老闆只是因為從愛惜人才的角度出發,想留住員工,應該用坦誠的方式,而不是這種不明智又有點無賴的方式。

    如果老闆純粹是想拖延時間,不讓員工離職,那隻能感慨這個老闆太沒格局。

    綜上所述,這個老闆的提議不合理。

    離職見人品,既見員工的人品,同樣也考驗老闆的人品。

    對此各位有什麼看法呢?

  • 10 # 春風HR

    公司都只能站在自己的角度思考問題,他這個要求對他來說自然是合理的,但合理不代表就是合法的。

    不合法的原因是,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想要辭職,只要提前30天通知到單位即可,單位無論是否同意,員工都可以做出離職的舉動,所以公司要求最少三個月的做法明顯是不合理的訴求。

    但公司既然有這樣的訴求,說明公司對你這個崗位非常的重視,一時也很難招聘或調崗人來接受,且就算接手了也還不能輕易上手,就算上手了也要有一定的觀察期,所以才會提出這麼長的交接期,要知道一般來說一個崗位一個月的交接期完全足夠。

    我比較感興趣的是,既然這個崗位這麼重要,至少要3個月做交接,那為什麼公司不在職時多給你一些特殊的福利,讓你能過得好一點,以至於能穩定的做下去不離職呢?既然這麼重要,為什麼不多儲備一些人才,用於這個崗位的人才儲備呢,一旦有人離職能迅速頂崗呢?公司不提前做好預案,卻最終把這個希望寄託在離職員工身上,這就是一種無效的管理。

    作為員工,能幫公司是情分,不幫公司是自己正常的權利。憑什麼要讓公司的錯誤有自己來買單呢,所以如果著急著到新公司入職,那麼做滿一個月就走這是最合理的,也算是對公司仁至義盡了,如果沒那麼著急著入職新公司,而自己也有比較空的時間,那麼幫一幫公司也不是不可以,畢竟也是曾經奮戰過的地方。

    總結來說,我們要知道,公司這樣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我們完全有權利拒絕,但是否拒絕,還要看自己的心情,主動權完全掌握在自己手裡。

  • 11 # 職場幸福路

    很多公司在和員工籤合同的時候就已經註明說過,一個人要想辭職就需要提前兩三個月申請,否則辭職無效,他們的目的就是希望你在工作崗位上有一個過渡期,好讓新人接替你。

    而且當時辭職的時候一定要走正規的程式,不能夠口頭上辭職,也不能夠透過不相關的領導,否則的話能給自己帶來許多麻煩。

    公司要求你把接替你的新人教會才能夠離職,從這一點來講,從公司之間的情誼也是可以考慮的,如果當初籤合同的時候沒有顯示的話,你可以做出自己的選擇。

    我當初選擇第1個公司的時候,你在那裡幹了有一年多的時間就辭職了,我在辭職之前也是提前了一個月,而公司的相關領導還是非常通情達理的,讓我把自己的工作交代清楚以後就可以離開了,並沒有強行的要求什麼。

    問題中之所以有這樣的要求,那是區分崗位和部門的,如果你的崗位是公司裡特別要緊的技術崗位,那麼公司絕對不會輕易放人的。

    我有一個朋友就是這樣,他是搞軟體開發的,他在一個資訊開發公司幹了有一年多的時間,當時他想辭職的時候,相關的領導根本就不同意,因為人手太緊缺,這方面的人才幾乎很少。

    而且領導當時也給他提出一個過分的要求,就是在公司裡再幹半年,把公司裡那些新人教會以後再離開,當時我那位朋友就惱火了,半年時間可以幹很多事情了,影響了自己的很多利益。

    可是公司就是不放人,那有什麼辦法呢,因為他這份工作並不是新人幹上一兩個月就能夠學成的,最起碼需要積累一年半載的經驗才能夠自己獨擋一面。

    而我另一個朋友,乾的是銷售工作,而他的業績也非常評評,可以說在他的團隊裡屬於中等,就是因為整體的效益不好,他選擇了辭職,當時他辭職的時候領導立馬同意了,為什麼呢?因為在他的團隊裡多他一個不多少,他一個不少。

    而問題中領導這種要求,是需要根據具體實施情況,具體事實來進行判斷的,如果你們當初在合同上顯示有這方面的要求,你可以答應他在單位裡面呆上三個月,教會新來的員工,如果合同裡沒有顯示,你可以透過相關的勞動仲裁進行裁斷。

    在沒有任何合同要求的情況下,公司這樣做完全是侵犯了你的個人人權,所以說在這種情況下,你完全自己可以上訴,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如果你的公司平時對你非常不錯的情況下,你衝著這份情誼也許可以多待一段時間,但教會那些新人以後再離開,如果平時公司對你不好,你留下來還有任何意義嗎?

    其實這個問題也牽涉到一個人的責任心,這時候你果斷離開了也沒什麼,但是公司對你的印象就會大打折扣,以後你再想回到公司,那就非常困難了。

    要是你選擇幫助公司,無疑讓公司承了你一份情,雖然有些公司做人做事不太地道,但是隻要自己做到問心無愧就行了。

    你也可以選擇直接辭職離開,可是這樣產生的後果,你需要和公司扯皮很長時間,說不定公司還會扣押你一部分的工資,其目的就是為了要挾你。

    這種情況下幫公司那是情誼,不幫公司那是本分,在道理和情義方面你需要做出一個合理的選擇,那就要看公司在平時對你怎麼樣了,如果老闆對你很好,你就可以暫時幫助一下老闆,這時候你才能夠給老闆留下良好的印象,給自己留一條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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