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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日月星辰8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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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西瓜齋
公司合法地離職:
1、如果原公司制度的不合理屬於違法,如社保不繳納、勞動合同不簽訂等,你可以向勞動部門提出仲裁,一經認定,當即可以離職
2、如果只是一般性的不合理,如某些制度過於嚴厲,不能作為舉證理由
3、合理的離職可以採取如下措施:
1)向主管、主管的再上一級主管、人事部門或人力資源部主管提出辭職,同時提交電子的書面的離職郵件。
2)郵件中必須明確宣告,我將於(一定不要寫成“申請於”)一個月後某日離職,請提供工作交接責任人
3)傳送後,拍照取證,保留好
4)一個月後離職
4、如不屬於以上情形,不辦理離職手續去別的公司上班,特別是如果是存在商業競爭關係的企業上班,原公司可以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向法院起訴你,當然,告你的時候他也要算清楚你的離職給他們造成的損失多大。
奉勸一句,既然自己選擇到了某個公司工作,就要恪守做人的準則。人家可以有不善,我可以求好去,不可以不守規則。否則,我們自己從有理變成了無理。
用人單位規定勞動者3年內不得離職,是不合法的。該約定也是無效的。勞動者享有法定的自主自主擇業權。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透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透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