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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風116067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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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華天緣
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物業管例條例》第十七條說得很清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成立業主大會:
一、交付使用的物業專有部分建築面積達到建築物總面積的50%以上;
二、首次交付使用的物業專有部分己滿2年,且交付使用的物業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30%;
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小區業主總人數10%以上的業可以聯名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申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請求之日起60日內,組織、指導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開發商)承擔。因此,成立業主委員會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阻撓小區成立業主委員的。
這是一個基本的常識性問題,而正是由於許多業主對這些基本法規常識的含糊不清,才造成了當今物業管理糾紛頻發,業主維權缺乏理性乃至舉步維艱的局面.
按照《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成立業委會的步驟和程式是:
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的專有部分面積超過建築物總面積50%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要求,報送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的檔案資料.
如果資料符合條件,上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業主提出籌備業主大會書面申請後60日內,負責組織、指導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人員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代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員會代表組成。籌備組成員人數應為單數,其中業主代表人數不低於籌備組總人數的一半,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擔任。而上述業主代表的產生,是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員會組織業主推薦。
然後,籌備組應當自組成之日起90日內完成籌備工作,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大會自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透過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之日起成立。
綜上,成立業委會是由業主為主導,行政部門及社群居委會介入協調指導,最終還是由業主自主成立.與物業公司無關.
當然,因為整個選舉過程較為繁瑣紛雜,有一些輔助性工作例如:印製發放回收選票,統計戶數票數,會議室佈置等等,需要物業公司給與配合和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