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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溫柔豆花mD

    國際法(International Law),原稱“萬國法”(Law of Nations),是指國家之間的法律,是國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來調整國家之間關係的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

    國際法有時也稱為國際公法。這是作為與國際私法相區別的一個名稱。因為國際法所調整的主要是一種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官方”關係,管的都是“公家”的事,所以被稱為國際公法。而國際私法主要是調整不同國家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是一種私人之間的關係,如涉外合同與婚姻的法律適用問題。這與國際公法的性質是不同的。

    但國際私法在調整具有 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關係中也應適用國際法的一些基本原則,有時國際上並就某些國際私法規則簽訂國際公約。在這種意義上,國際私法也成為廣義的國際法的一個部門。但一般意義上的國際法,包括我們今天所講的國際法,都是指國際公法。國際法與國際私法有各自不同的內容體系。

  • 2 # 靈敏芒果1B

    國際法指適用主權國家之間以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總體。


    國際法又稱國際公法,以區別於國際私法或法律衝突,後者處理的是不同國家的國內法之間的差異。國際法也與國內法截然不同,國內法是一個國家內部的法律,它調整在其管轄範圍內的個人及其他法律實體的行為。


    國際法是指若干國家參與制定或者國際公認的、調整國家之間關係的法律。


    國際法的特徵:


    1、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


    2、國際法是國家以協議的方式來制定的。


    3、國際法採取與國內法不同的強制方式。


    國際法主要是依靠有組織的國際強制機關加以維護,保證實施,而國內法的強制方式主要依靠國家的本身的行動。


    但國際法仍然是法律:


    1、國際法為國家規定了一整套處理其對外關係的行為規則,為國家規定了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


    2、國際法具有強制性,只不過與國內法的強制方式不同而已,但是,特殊的強制方式仍然是強制方式。


    3、一些重要的國際條約都明確規定了國際法的效力。


    4、國際實踐證明,國際法作為國家之間的法律,不僅為世界各國所公認,而且各國也是遵守的。

  • 3 # 我是吉鋒

    國際法特徵:

    1、國際法的主體就是國家,國家就是有主權的,因此國際法就是平等者之間的法。

    2、國際法的制訂者就是國家本身、就是國家在合作與鬥爭過程中,透過明示或默示的協議,直接制訂或認可國際法的原則、規則與規章制度。

    3、國際法沒有統一的,超越國家之上的強制機關。

    4、國際法就是隨著階級與國家的出現而開始產生,透過國家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的合作與鬥爭達成的協議而形成、變化與發展的、它不是某個國家或某類國家統治階級意志的直接反映,也不是超階級的。

  • 4 # 小鄧哥3o1w


    國際公法也稱國際法,是指在國際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調整國際關係(主要是國家間關係)

    國際法是一個特殊的法律體系,與國內法相比,:

    1、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同時在一定條件下和一定範圍內還包括類似國家的政治實體和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在某些特殊狀況下,個人也能夠成為國際法的主體。

    2、國際法是國家之間的法律,不是國家之上的法律。即不存在超越國家之上的立法機關來制定法律然後強加於各國。國際法中對國傢俱有拘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是由國家透過協議制定的。

    3、國際法不存在超越國家的強制實施法律的機關,國際法的實施主要依靠國際法主體本身的行為。當國際法遭到破壞、國際法主體的權利遭受破壞時,國際法主體透過自助或集體制裁,以捍衛國際法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障國際法的實施

  • 5 # 使用者4410890378025883

    通俗地說,國際法是一類法律的稱謂,並不是一部法律的稱謂,正確的叫法應該叫國際公法,這是相對於國際私法而言的。國際公法是指在國際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調整國際關係(主要是國家間關係)的,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國際私法(privateinternationallaw)在世界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下,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關係,解決應當適用哪國法律的法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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