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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639973894448

    根據《勞動合同法》,無論籤沒簽書面合同,只要入職就意謂著和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就必領按《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執行。但如你與部門簽訂的協議中有合法的特殊約定,則應按約定執行。另外,還要看協議的性質。可仔細研究一下你的協議,研究一下相關法律,並諮詢法律人士。實在不行,先走勞動仲裁,勞動仲裁不行再走司法程式。

  • 2 # Bigcoconut

    什麼協議關於什麼的,具體與哪個部門籤的,都有哪些人籤認,有企業蓋章嗎?

    大方面講違法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的協議是無效的,就看你說的是什麼協議

  • 3 # 鏡頭iread我讀

    邏輯

    有合同,按照合同執行,前提是合同合法有效;沒有合同,就按照勞動法等相關法律執行。合法是大前提!

    規定

    勞動法對辭職問題的規定是提前30天或者賠償一個月的工資馬上走人。

    事實

    有合同,但是沒有日期、公章,從合同要素來說是無效合同。但是,合同存在幾個明顯的隱患:

    1、由於當事人在簽訂相關合同的時候不嚴謹,就留下了漏洞,給了部門可乘之機,公司可以補上日期、公章,甚至把日期提到昨天,那合同就有可能有效;

    2、部門簽訂的合同,部門是不是法人實體,如果不是或者在合同上註明是部門,那最終的責任主體仍然是公司;

    3、題主沒有說明簽訂合同的事由,如果是因為公司提供了培訓等而做此約定,說得通,如果簽訂類似勞動合同的檔案,那這樣的約定與法律規定有違,大機率是無效的;

    4、有沒有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這是關鍵,如果有,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就是有效合同,那這份與部門簽訂的合同就是從屬合同,有衝突的話應該按照勞動合同執行。

    建議

    1、按照描述,你已經辭職了,那就沒有問題了;

    2、如果公司追繳一年的費用,那你的對應理由是合同不是與公司簽訂,無效,不予承認;

    3、如果公司在與部門簽訂合同上簽字蓋章並簽署了日期,那就要證明這是在你不知情的情況下發生的,你需要出具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作為輔助證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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