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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詩意鋼筆mD

    行政強制措施:

    一、行政強制措施的內涵及特徵

    行政強制措施,又稱行政即時強制,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或在緊急、危險情況下,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對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或者財產實施暫時性控制的措施。如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它有以下法律特徵:

    1、行政強制措施只能是由行政主體作出,人民法院不能成為即時強制的主體。

    2、基礎行為與採取強制措施行為本身結合在一起,在時間上難以分離。

    3、 行政強制措施是在出現緊急狀態,且無法期待相對人自動履行時採取的。

    4、 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必須有具體法律的實體授權。

    二、行政強制措施的方式

    行政強制措施的手段方法多種多樣,無法進行全面的描述,但以強制時實力所達物件不同,可把行政強制措施歸為下列三類:

    (一)對人身自由的限制。

    法律通常應在下列情況下授予行政主體對人身自由的立即限制權:一是在醉酒、精神病發作等狀態下,非管制不能避免對其本人的危險或對他人的安全構成威脅;二是意欲自殺,非管制不能保護其生命;三是存在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非管制不足以預防或救護的情形。對人身自由的限制方式在中國的立法中種類繁多,如:保護性約束,立即拘留、強制扣留,強制搜查,強制隔離,強制治療,現場管制,強行驅散等。

    (二)對財物的各種處置。

    行政主體在行政強制措施領域對財物的處置表現為對所有權四項權能即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各項處理。其具體表現為對財物的查封、扣押和凍結,對財物的使用,對財物的處分,對財物使用的某種限制等。

    (三)對住宅等場所的進入。

    當公民的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危害,非進入住宅等場所不能救護或不能制止時,顯然有必要允許行政主體的工作人員即時進入。但即時進入公民住宅必須有法律明確的授權。

    三、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

    我們認為,由於目前中國法律尚不完備,完全由法律設定行政強制措施,不能滿足實際工作中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需要,會給行政機關執法帶來一定的困難;因此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既要符合法治的要求,也要考慮中國的實際情況。可以參考現行行政處罰的設定模式,採取以法律設定為主,以法規設定為輔的方式,逐步在條件成熟時過渡到全部由法律加以設定。

    四、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式

    (一) 行政強制措施的一般程式

    行政強制措施的一般程式,是指實施各類行政強制措施都應遵循的程式規定。如行政主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給予相對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除當場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外,事前須經行政主體負責人批准,然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等等。

    (二) 查封、扣押程式

    在對財物實施查封、扣押時,行政人必須出示執法身份證件,並當場交付當事人查封、扣押決定書。當場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查封、扣押清單,並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行政機關發現當事人的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複查封。

    (三) 凍結存款程式

    凍結存款應當由特別法規定的行政主體作出決定,並且不得委託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作出該決定。行政主體凍結存款應當書面通知金融機構。

    五、行政強制措施的救濟

    行政強制措施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因而對它實行復議、訴訟救濟,並根據複議和訴訟結果決定是否賠償或補償,在理論上是成立的,在實踐中也有利於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強制執行:

    一、行政強制執行的內涵及特徵

    (一)行政強制執行的內涵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主體依法自己或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決定的行政相對人採取強制方式,以迫使該相對人履行該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之狀態的行為或制度。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特徵

    1.行政強制執行以行政主體和法院為執行主體。

    2.行政強制執行以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為執行內容。

    3.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或用代執行等方式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之狀態,最終確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實現。

    4.在執行條件上,行政強制執行必須以相對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為前提。

    二、行政強制執行權的歸屬

    根據中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既存在由行政機關實施的情況,也存在由司法機關實施的情況,即行政機關和法院都可以成為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

    它們之間的行政強制執行許可權的分配,根據中國行政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概括為"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為原則,以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為例外"。

    這一行政強制執行制度是在總結各國行政強制執行制度歷史經驗的基礎上,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形成的。

    但在現實中,許多行政機關違背這一法定原則,濫用強制執行權,往往給相對人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如成都市雙流縣綜管辦強制拆除成都機場高速路兩側廣告牌案 。

    三、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為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法。 代履行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

    1. 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

    2. 該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為履行的作為義務。

    3. 代履行的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後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目的的義務。

    4. 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

    (二)執行罰

    執行罰是指有關行政主體在相對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定義務時,對相對人處以財產上新的制裁,以迫使相對人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的行政強制執行方式。執行罰是多數國家均採用的一種強制執行手段。

    (三)直接強制

    直接強制,是指在採用代執行、執行罰等間接手段不能達到執行目的,或無法採用間接手段時,執行主體可依法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直接實施強制,迫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執行方法。

    直接強制是一種實力較強的強制方式,因此其運用在不違背現行立法規定之外,還必須堅持一定的合理度。

    四、行政強制執行的設定

    1、行政強制執行權的來源

    行政法治要求行政機關的一切權力都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或授權,行政強制執行權作為一種較為嚴厲的行政權,也必須源於法律的規定或授權,法律沒有規定應予強制執行的,即使相對人沒有履行義務,行政機關也不得擅自強制執行。

    2、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設定。

    我們認為,對行政強制執行的設定權應當作出嚴格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的機關由法律規定。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任何行政強制執行。

    五、行政強制執行程式

    (一) 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式

    一般來說,行政機關強制執行要經過以下程式:

    1.告誡 ;

    2.陳述和申辯 ;

    3.製作執行決定書 ;

    4.送達 ;

    5. 採取各種強制執行方式 。

    (二)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義務,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的申請,一般進行書面審查。對不受理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行政機關,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行政決定不具備法定執行效力、行政決定沒有法定依據、明顯事實不清或者違反法定程式的以及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的,裁定不予執行。經審查,認為符合申請執行條件的,人民法院作出執行裁定,在三日內釋出公告並送達當事人,限定當事人履行的期限。

    六、行政強制執行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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