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創玉工作坊

    中央十九大提出:全面實施依法治國。

    我們是處在一個法治的社會環境就應當是講法。依據物權法小區地面屬全體業主共有,在小區業主共有區域內是否收取停車費只能是小區業主大會決定,沒有成立業主大會的也要有小區業主人數、住宅面積雙過半來決定,而且所收取的停車費用也是要經過業主大會決策使用。

    附合以上規定的就屬合法。

  • 2 # 農家小哥哥

    感謝邀請,對於這個問題,各個媒體和報紙都做過報道和採訪,但是目前國家對於這個方面的管理和規定還是空白,以至於讓很多的開發商鑽了空子,而且在前期的買房合同裡都有霸王條款,所以最後只能是自己有苦說不出,不過如果你覺得不合理可以透過這幾個途徑來維權

    1直接找物業或開發商,向他們說明情況,讓他們拿出收費的依據和理由。

    2向本地消協或者工商局投訴或者舉報,讓工商出面解決

    3找律師問問這方面的法律,看看小區是不是違法,如果在工商和消協無法管理的情況下,向法院遞交訴狀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這個問題根源在於目前立法的漏洞,而很多人也不願意為這個事而訴諸於法律,畢竟自己是在小區的管理之下,很多事還要小區來解決,如果鬧翻了以後肯定不好,最後只好聽之任之了。

  • 3 # 山野村夫222030020

    不合理,小區業主花錢買了小區的住房,裡面就有公攤面積,公攤面積就包括小區圍牆以內的所有,包括道路和花園,所以收停車費是不合理的,適當收點管理費可以,但是車輛損壞,物業就得賠錢。

  • 4 # 善良戀愛寶典

    如果是停車管理費,那也說得過去,因為你畢竟停在他的管理區域,但他無權收車位費,除非業委授權,因為車位是全體業主的,跟他沒關係

  • 5 # 悟空看信陽樓市

    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小區規劃內已經公攤至房價、建築物面積的公共物權規全體業主所有。物業單位可與業主協商地上車位管理費用,但不得收取地上停車長、短期租賃費或對外售賣。

    物業單位收取地上停車費,則需判斷物業單位收取的是什麼性質的費用。

    1、若物業單位收取地上車位管理費,物業單位需與全體業主進行協商費用標準。

    2、若物業單位租賃或售賣車位,則屬於違法行為。業主可以拒絕或者起訴物業單位。

  • 6 # Wxh948

    首先,《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所以,目前多數商品房在銷售時,開發商和購買者都會在合同中約定專門用來停放汽車的車庫、車位,通過出租、出售或附贈等方式,約定其歸業主專有或專用。在這種情況下,不宜一概認為車庫、車位歸業主共有。

    只有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用於停車的車位,才屬業主共有。即使是業主共有的車位,收取一定的停車費也是合理的。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其次,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物業公司接受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委託,有權對車輛在小區內公共場地或者佔用業主共有道路的停放進行管理和收費。收取的停車費按照物業公司與業主大會達成的協議進行利益分配。 實際上,物業公司並不是收取停車費的主體。

    再次,根據中國《物權法》規定,決定收取小區停車費的權利主體是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只是受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委託,對業主停車進行收費,因此,也就不存在合不合法的質疑。如因客觀原因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可以由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因此,社群居民委員會也是決定收取小區停車費的權利主體。 物價部門:必須按照相關標準執行 小區停車位可以收費,但並不意味著可以自由收費。收費必須取得市物價部門的允許,按照相關標準執行。 停車費的收費標準,應根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三種定價形式。

    其中,住宅區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車場等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 具體定價形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保有量和停放服務供求關係確定。

  • 7 # 春天100192366

    物業跟業委會商量管理辦法,收費的20%左右用於物業車位的日常管理(清潔,維修,秩序等),其他費用是小區公共收益,歸全體業主。

  • 8 # Mr張ooo

    其實這個問題很尷尬,地面停車收費確實屬於全體業主,那我問一下,誰來做這個收費員,工資誰給?是三班倒嗎?還是物業的員工免費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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