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春秋孫武
-
2 # 娛聞星記
在李國慶被趕出噹噹網之後,不少人以為李國慶會就這樣偃旗息鼓,不再爭奪噹噹的控制權,甘心當那個離婚淨身出戶,拿著1.3億離開的傻白甜了。
顯然這些人是想錯了,李國慶也一直在憋著大招,果不其然李國慶又殺了回來了,而且李國慶是以搶奪公章的方式,出現在噹噹的辦公區,這樣的行動方式是很符合李國慶的。
那個我們熟悉的李國慶又回來了。
李國慶闖入噹噹辦公區,搶走公章是為了恢復自己大股東的身份,好把現在的當當的實際控制人俞渝趕出去,不過在李國慶搶走公章之後,噹噹網也宣佈公章作廢。
李國慶想以掩耳不及盜鈴響叮噹之勢,爭取回自己的權益,但顯然餘渝不給他這個機會。
其實李國慶搶奪公章的行為,就是與俞渝夫妻之間關於噹噹的實際控制權的爭奪,李國慶和俞渝的撕逼大戰,最終還是影響了噹噹聲譽和未來的走向。
一個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三天兩頭的出問題,這樣的公司誰還會信任?
李國慶和俞渝已經有30多年的婚齡,可是30年的夫妻的感情還抵不上,噹噹的實際股權控制權誘惑,看來在絕對的金錢面前,夫妻的感情根本就是一張薄紙一捅就破。
李國慶和俞渝的股權爭奪大戰,告訴我們一個事實,就是夫妻之間不能一塊兒創業開店,就算一塊開店也不要開的規模太大了,就像噹噹這樣的好幾十億的規模,夫妻都可以反目。
因為我可以陪你一起吃苦,但不可以和你一起享受榮華。
從國內公開渠道的新聞報道及相應法律規定進行分析,從股權上講,李國慶僅僅是公司的一個自然人股東,在噹噹網已經不擔任任何具體職務,這一塊噹噹網之前的公告中已經列明得很清楚。其搶佔公章的主要動作及依據僅僅是本人在公司內部發布《告噹噹網全體員工書》。作為持股27.51%的自然人股東,李國慶無疑是有權利申請召開臨時股東會的。公司法第三十九條,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但是,臨時股東會決策程式是否合法?決議是否徵得有效比例表決權透過?我們需要打一個大大的問號。
首先,從控制股份的表決權來看,《公司法》第43條第2款對特別決議進行了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從臨時股東會通知程式來講,也應按照章程規定及法律規定提前通知全體股東。《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關於臨時股東大會也有明確要求:股東大會會議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對於上市公司股東會也有關聯股東表決迴避,也即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最後,從對外生效的法律要求來看,公司章程未經過工商變更登記,起碼目前不具有對外的合法效力。
從噹噹網上市主體北京噹噹科文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股權結構來看,俞渝擔任執行董事、法人、總經理,俞渝持有公司64.2%的股權,再結合噹噹網的公告,李國慶公開的公告顯示的臨時股東會決議,明顯沒有通知大股東俞渝,臨時股東會決議更沒有經過俞渝的同意,也沒有證據顯示有其他投資人股東的同意。
如果如此重大事項,沒有經過佔有公司64%以上的股東沒有參與決議,無論從通知程式到股東投票權上無疑都有重大瑕疵。至於宣佈恢復被裁員工的勞動關係及按照30%進行分紅,則更多的是道義上的號召,對當當控制權的爭奪並無實質法律上的影響。
從另一個角度,在搶公章之前,俞渝擔任公司法人、執行董事、總經理。其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公司法角度是有權利代表公司進行相應法律行為,尤其是有權利申報公司公章丟失。這也是噹噹網報警的法律意義,從流程上講,報警後,法人本人攜帶身百份證和營業執照到公安視窗查詢一下公章的編碼,然後進行登報遺失申明,再補備案。
因此,如果公章非正常情況丟失,一旦公司依法掛失後原公章立即失效,用失效的公章對外發布任何決議都有可能無效。
從公司有關法律分析,雙方力量對比顯而易見,李國慶在沒透過正常流程,在沒有大股東參與的臨時股東會程式及決議據結果效力存疑,尤其是在沒有工商變更登記的情況下,相關決議很難有對外的法律效力,相關決議的有效性可能留待工商部門乃至司法部門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