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8條 組織賣淫案
第七十五條 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組織他人賣淫的,應予立案追訴。
358條 強迫賣淫案
第七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迫他人賣淫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七十七條 在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中,充當保鏢、打手、管賬人等,起幫助作用的,應予立案追訴。
359條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案
第七十八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三)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
(四)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359條 引誘幼女賣淫案
第七十九條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應予立案追訴。
358條 組織賣淫案
第七十五條 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組織他人賣淫的,應予立案追訴。
358條 強迫賣淫案
第七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迫他人賣淫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七十七條 在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中,充當保鏢、打手、管賬人等,起幫助作用的,應予立案追訴。
359條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案
第七十八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三)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
(四)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359條 引誘幼女賣淫案
第七十九條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應予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