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從企業與公司的區別出發來看這個問題: 企業這個概念的範圍要比公司包含的範圍廣得多.
公司,單由名稱來看,在中國只有名稱中包含"有限公司"字樣的才是公司,從本質上看,公司可以看作一個獨立的"人"(法律上的人),他以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正常情況下,即使公司資不抵債,債權人也只能在公司自有資產範圍內得至清償,而不能要求公司的投資人(股東)承擔公司資產不足清償的債務. 而所有如公司、個體工商戶、公司設立的分公司……等等進行生產經營的單位都是企業。
其中個體工商戶、公司設立的分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非公司的企業,他們不具有法律上獨立的人格,他們的債務不僅僅要由該企業自己的財產來承擔,如果該企業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還要由投資者繼續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法是規範公司的各項制度的法律,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組織,職能特點,是按公司的性質分類的,是一部"基本法"有一部
企業法是"具體法",具體包括〈個人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全民所有制企業法〉等等,他是按照公司的組成分類的。有多部
前者的公司是法人實體,一般股東在公司的財產範圍之內負有限責任;
後者可以有個人合夥企業,中外合作企業,中外合資企業,股東對企業的財產負的是無限責任,兩者也在稅收方面也有所不同,但有限與無限責任是他們最根本的區別
一、合夥企業法相對於公司法是特別法說合夥企業法相對於公司法是特別法,另一個重要的理由是合夥企業,主要是以公司的形式出現的,公司法當然地適用於公司的成立、變更、解散等。現具體從投資主體、資本制度、組織形式、股東責任等對兩者方面進行比較。
二、投資主體之比較。
公司法所指的投資主體應該包括除上述所提及的中國組織,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還包括外國的組織和非中國公民的自然人。
公司法所規範調整的投資主體是廣義上的投資者,沒有國界之分。因為企業法是特別法,那麼它所規範調整的投資主體可能是公司法所規範或調整的一部分。
合夥人企業是指依照中國的有關法律由合夥人投資的企業,東道國提供的土地、廠房、及其他基礎設施、部分原材料等,按商定價格收匯,不參與投資。
所以我們認為,合夥人企業法所調整或規範的投資物件是合夥人,不包括中國的投資者,也不包括外國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三、資本金制度之比較。
資本金制度也可以叫作註冊資本制度,它指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和出資方式。
兩部法律對出資方式有些差異。公司法規定投資者既可以用貨幣,實物,也可以用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企業法有點例外就是沒有明確規定可用土地使用權出資,原因在於中國的土地國有制度,投資者在還不便於取得土地使用權,或其他因素影響了立法者。
四、組織形式之比較。
公司法明確規定了公司的組織形式,就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型別,沒有其他型別。
而企業法則沒有具體規定企業的組織形式,他可以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還可以成為其他的企業形式比如說是合夥等,
但其他企業形式外國投資者基本上沒有興趣去申請設立,一方面的原因是它不夠規範,
另一方面的原因在於需要中國相關部門審批,因為企業法細則主要提及有限責任公司的企業形式,在審批上非公司形式很難透過。
五、投資者責任。中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組織形式只有兩種,一種是有限責任公司一種是股份有限公司,無論什麼形式的公司,股東對公司責任以出資額為限。
而外資企業法與公司法有些異同。中國外資企業實施細則十八條 規定“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准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
外資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外資企業為其他責任形式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適用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
從規定中可以看出,企業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企業的無限責任,但從字裡行間來看,企業投資者是有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
對於企業法和公司法有啥區別的問題我們其實就是可以從單純的企業與公司的方面來看待,
最主要的區別還是承擔責任的區別,企業一般承擔的是無限的責任,而公司一般都是指的有限公司,公司一般都是承擔的有限的責任。所以大家對於這個問題應該也明白了。
可以從企業與公司的區別出發來看這個問題: 企業這個概念的範圍要比公司包含的範圍廣得多.
公司,單由名稱來看,在中國只有名稱中包含"有限公司"字樣的才是公司,從本質上看,公司可以看作一個獨立的"人"(法律上的人),他以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正常情況下,即使公司資不抵債,債權人也只能在公司自有資產範圍內得至清償,而不能要求公司的投資人(股東)承擔公司資產不足清償的債務. 而所有如公司、個體工商戶、公司設立的分公司……等等進行生產經營的單位都是企業。
其中個體工商戶、公司設立的分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非公司的企業,他們不具有法律上獨立的人格,他們的債務不僅僅要由該企業自己的財產來承擔,如果該企業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還要由投資者繼續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法是規範公司的各項制度的法律,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組織,職能特點,是按公司的性質分類的,是一部"基本法"有一部
企業法是"具體法",具體包括〈個人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全民所有制企業法〉等等,他是按照公司的組成分類的。有多部
前者的公司是法人實體,一般股東在公司的財產範圍之內負有限責任;
後者可以有個人合夥企業,中外合作企業,中外合資企業,股東對企業的財產負的是無限責任,兩者也在稅收方面也有所不同,但有限與無限責任是他們最根本的區別
一、合夥企業法相對於公司法是特別法說合夥企業法相對於公司法是特別法,另一個重要的理由是合夥企業,主要是以公司的形式出現的,公司法當然地適用於公司的成立、變更、解散等。現具體從投資主體、資本制度、組織形式、股東責任等對兩者方面進行比較。
二、投資主體之比較。
公司法所指的投資主體應該包括除上述所提及的中國組織,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還包括外國的組織和非中國公民的自然人。
公司法所規範調整的投資主體是廣義上的投資者,沒有國界之分。因為企業法是特別法,那麼它所規範調整的投資主體可能是公司法所規範或調整的一部分。
合夥人企業是指依照中國的有關法律由合夥人投資的企業,東道國提供的土地、廠房、及其他基礎設施、部分原材料等,按商定價格收匯,不參與投資。
所以我們認為,合夥人企業法所調整或規範的投資物件是合夥人,不包括中國的投資者,也不包括外國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三、資本金制度之比較。
資本金制度也可以叫作註冊資本制度,它指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和出資方式。
兩部法律對出資方式有些差異。公司法規定投資者既可以用貨幣,實物,也可以用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企業法有點例外就是沒有明確規定可用土地使用權出資,原因在於中國的土地國有制度,投資者在還不便於取得土地使用權,或其他因素影響了立法者。
四、組織形式之比較。
公司法明確規定了公司的組織形式,就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型別,沒有其他型別。
而企業法則沒有具體規定企業的組織形式,他可以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還可以成為其他的企業形式比如說是合夥等,
但其他企業形式外國投資者基本上沒有興趣去申請設立,一方面的原因是它不夠規範,
另一方面的原因在於需要中國相關部門審批,因為企業法細則主要提及有限責任公司的企業形式,在審批上非公司形式很難透過。
五、投資者責任。中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組織形式只有兩種,一種是有限責任公司一種是股份有限公司,無論什麼形式的公司,股東對公司責任以出資額為限。
而外資企業法與公司法有些異同。中國外資企業實施細則十八條 規定“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准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
外資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外資企業為其他責任形式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適用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
從規定中可以看出,企業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企業的無限責任,但從字裡行間來看,企業投資者是有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
對於企業法和公司法有啥區別的問題我們其實就是可以從單純的企業與公司的方面來看待,
最主要的區別還是承擔責任的區別,企業一般承擔的是無限的責任,而公司一般都是指的有限公司,公司一般都是承擔的有限的責任。所以大家對於這個問題應該也明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