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以下簡稱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下列各物,依照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實施檢疫:
(一)進境、出境、過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二)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鋪墊材料;
(三)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
(四)進境拆解的廢舊船舶;
(五)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際條約規定或者貿易合同約定應當實施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的其他貨物、物品。
第三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局(以下簡稱國家動植物檢疫局)統一管理全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工作,收集國內外重大動植物疫情,負責國際間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的合作與交流。
國家動植物檢疫局在對外開放的口岸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業務集中的地點設立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依照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實施進出境動植物檢疫。
第四條 國(境)外發生重大動植物疫情並可能傳入中國時,根據情況採取下列緊急預防措施:
(一)國務院可以對相關邊境區域採取控制措施,必要時下令禁止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進境或者封鎖有關口岸;
(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公佈禁止從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和地區進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名錄;
(三)有關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可以對可能受病蟲害汙染的本條例第二條所列進境各物採取緊急檢疫處理措施;
(四)受動植物疫情威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制定並實施應急方案,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和國家動植物檢疫局報告。
郵電、運輸部門對重大動植物疫情報告和送檢材料應當優先傳送。
第五條 享有外交、領事特權與豁免的外國機構和人員公用或者自用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進境,應當依照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實施檢疫;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查驗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六條 海關依法配合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對進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實行監管。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海關總署制定。
第七條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所稱動植物疫區和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與地區的名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公佈。
第八條 對貫徹執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本條例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以下簡稱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下列各物,依照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實施檢疫:
(一)進境、出境、過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二)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鋪墊材料;
(三)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
(四)進境拆解的廢舊船舶;
(五)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際條約規定或者貿易合同約定應當實施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的其他貨物、物品。
第三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局(以下簡稱國家動植物檢疫局)統一管理全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工作,收集國內外重大動植物疫情,負責國際間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的合作與交流。
國家動植物檢疫局在對外開放的口岸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業務集中的地點設立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依照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實施進出境動植物檢疫。
第四條 國(境)外發生重大動植物疫情並可能傳入中國時,根據情況採取下列緊急預防措施:
(一)國務院可以對相關邊境區域採取控制措施,必要時下令禁止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進境或者封鎖有關口岸;
(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公佈禁止從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和地區進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名錄;
(三)有關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可以對可能受病蟲害汙染的本條例第二條所列進境各物採取緊急檢疫處理措施;
(四)受動植物疫情威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制定並實施應急方案,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和國家動植物檢疫局報告。
郵電、運輸部門對重大動植物疫情報告和送檢材料應當優先傳送。
第五條 享有外交、領事特權與豁免的外國機構和人員公用或者自用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進境,應當依照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實施檢疫;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查驗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六條 海關依法配合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對進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實行監管。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海關總署制定。
第七條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所稱動植物疫區和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與地區的名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公佈。
第八條 對貫徹執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本條例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