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進行外觀設計侵權判定,應當透過一般消費者的視覺進行直接觀察對比,不應透過放大鏡、顯微鏡等其他工具進行比較。但是,如果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產品外觀設計在申請專利時是經過放大的,則在侵權比對時也應將被控侵權產品進行相應放大進行比對。應當首先審查被訴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產品是否屬於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2、根據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狀態),認定產品種類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確定產品的用途時,可以按照下列順序參考相關因素綜合確定: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產品的功能以及產品銷售、實際使用的情況等因素。如果外觀設計產品與被訴侵權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狀態)沒有共同性,則外觀設計產品與被訴侵權產品不屬於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3、判定是否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應當以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為標準,而不以是否構成一般消費者混淆、誤認為標準。應當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而不應以該外觀設計專利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設計人員的觀察能力為標準。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時,不應以外觀設計創作者的主觀看法為準,而以一般消費者的視覺效果為準。一般消費者,是一種假設的“人”,對其應當從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兩方面進行界定。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是指,他通常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日之前相同種類或者相近種類產品的外觀設計及其常用設計手法具有常識性的瞭解。一般消費者的認知能力是指,他通常對外觀設計產品之間在形狀、圖案以及色彩上的區別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會注意到產品的形狀、圖案以及色彩的微小變化。對外觀設計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作出具體界定時,應當針對具體的外觀設計產品,並考慮申請日前該外觀設計產品的設計發展過程。4、判斷外觀設計是否構成相同或相近似時以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為原則,即應當對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可視部分的全部設計特徵進行觀察、對能夠影響產品外觀設計整體視覺效果的所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後作出判斷。下列情形通常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1)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相對於其他部位;(2)外觀設計區別於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徵相對於外觀設計的其他設計特徵。5、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差異的,應當認定兩者相同;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的,應當認定兩者構成相近似。具體而言:(1)如果兩者的形狀、圖案、色彩等整體上的視覺效果無差異,則應當認為兩者構成相同;(2)如果兩者的形狀、圖案、色彩等整體上的視覺效果不完全相同,但是沒有明顯差異的,則應當認為兩者相近似;(3)如果兩者的形狀、圖案、色彩等整體上的視覺效果不同,且有明顯差異的,則應當認為兩者不相同且不相近似。
1、進行外觀設計侵權判定,應當透過一般消費者的視覺進行直接觀察對比,不應透過放大鏡、顯微鏡等其他工具進行比較。但是,如果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產品外觀設計在申請專利時是經過放大的,則在侵權比對時也應將被控侵權產品進行相應放大進行比對。應當首先審查被訴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產品是否屬於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2、根據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狀態),認定產品種類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確定產品的用途時,可以按照下列順序參考相關因素綜合確定: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產品的功能以及產品銷售、實際使用的情況等因素。如果外觀設計產品與被訴侵權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狀態)沒有共同性,則外觀設計產品與被訴侵權產品不屬於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3、判定是否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應當以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為標準,而不以是否構成一般消費者混淆、誤認為標準。應當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而不應以該外觀設計專利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設計人員的觀察能力為標準。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時,不應以外觀設計創作者的主觀看法為準,而以一般消費者的視覺效果為準。一般消費者,是一種假設的“人”,對其應當從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兩方面進行界定。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是指,他通常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日之前相同種類或者相近種類產品的外觀設計及其常用設計手法具有常識性的瞭解。一般消費者的認知能力是指,他通常對外觀設計產品之間在形狀、圖案以及色彩上的區別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會注意到產品的形狀、圖案以及色彩的微小變化。對外觀設計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作出具體界定時,應當針對具體的外觀設計產品,並考慮申請日前該外觀設計產品的設計發展過程。4、判斷外觀設計是否構成相同或相近似時以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為原則,即應當對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可視部分的全部設計特徵進行觀察、對能夠影響產品外觀設計整體視覺效果的所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後作出判斷。下列情形通常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1)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相對於其他部位;(2)外觀設計區別於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徵相對於外觀設計的其他設計特徵。5、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差異的,應當認定兩者相同;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的,應當認定兩者構成相近似。具體而言:(1)如果兩者的形狀、圖案、色彩等整體上的視覺效果無差異,則應當認為兩者構成相同;(2)如果兩者的形狀、圖案、色彩等整體上的視覺效果不完全相同,但是沒有明顯差異的,則應當認為兩者相近似;(3)如果兩者的形狀、圖案、色彩等整體上的視覺效果不同,且有明顯差異的,則應當認為兩者不相同且不相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