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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釋出,2010年12月6日修訂後重新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法官職業道德建設,保證法官正確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法官職業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潔、為民。基本要求是忠誠司法事業、保證司法公正、確保司法廉潔、堅持司法為民、維護司法形象。

    第三條 法官應當自覺遵守法官職業道德,在本職工作和業外活動中嚴格要求自己,維護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 忠誠司法事業

    第四條 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法律,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捍衛者。

    第五條 堅持和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認真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範遵守法律,嚴格執行法律,自覺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第六條 熱愛司法事業,珍惜法官榮譽,堅持職業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樹立司法核心價值觀,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己任,認真履行法官職責。

    第七條 維護國家利益,遵守政治紀律,保守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不從事或參與有損國家利益和司法權威的活動,不發表有損國家利益和司法權威的言論。

    第三章 保證司法公正

    第八條 堅持和維護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客觀公正審理案件,在審判活動中獨立思考、自主判斷,敢於堅持原則,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不受權勢、人情等因素的影響。

    第九條 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努力查明案件事實,準確把握法律精神,正確適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權,避免主觀臆斷、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確保案件裁判結果公平公正。

    第十條 牢固樹立程式意識,堅持實體公正與程式公正並重,嚴格按照法定程式執法辦案,充分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避免執法辦案中的隨意行為。

    第十一條 嚴格遵守法定辦案時限,提高審判執行效率,及時化解糾紛,注重節約司法資源,杜絕翫忽職守、拖延辦案等行為。

    第十二條 認真貫徹司法公開原則,尊重人民群眾的知情權,自覺接受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同時避免司法審判受到外界的不當影響。

    第十三條 自覺遵守司法迴避制度,審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場,平等對待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不偏袒或歧視任何一方當事人,不私自單獨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

    第十四條 尊重其他法官對審判職權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職責或者透過正當程式外,不過問、不干預、不評論其他法官正在審理的案件。

    第四章 確保司法廉潔

    第十五條 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堅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堅守廉潔底線,依法正確行使審判權、執行權,杜絕以權謀私、貪贓枉法行為。

    第十六條 嚴格遵守廉潔司法規定,不接受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請客送禮,不利用職務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謀取不正當利益,不違反規定與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不正當交往,不在執法辦案中徇私舞弊。

    第十七條 不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的經營活動,不在企業及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法律顧問等職務,不就未決案件或者再審案件給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提供諮詢意見。

    第十八條 妥善處理個人和家庭事務,不利用法官身份尋求特殊利益。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教育督促家庭成員不利用法官的職權、地位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五章 堅持司法為民

    第十九條 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司法為民的理念,強化群眾觀念,重視群眾訴求,關注群眾感受,自覺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注重發揮司法的能動作用,積極尋求有利於案結事了的糾紛解決辦法,努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第二十一條 認真執行司法便民規定,努力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提供必要的訴訟便利,儘可能降低其訴訟成本。

    第二十二條 尊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人格尊嚴,避免盛氣凌人、"冷硬橫推"等不良作風;尊重律師,依法保障律師參與訴訟活動的權利。

    第六章 維護司法形象

    第二十三條 堅持學習,精研業務,忠於職守,秉公辦案,懲惡揚善,弘揚正義,保持昂揚的精神狀態和良好的職業操守。

    第二十四條 堅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禮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行為規範、著裝得體、語言文明、態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職業修養和司法作風。

    第二十五條 加強自身修養,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絕與法官職業形象不相稱、與法官職業道德相違背的不良嗜好和行為,遵守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維護良好的個人聲譽。

    第二十六條 法官退休後應當遵守國家相關規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條件過問、干預執法辦案,避免因個人不當言行對法官職業形象造成不良影響。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人民陪審員依法履行審判職責期間,應當遵守本準則。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參照執行本準則。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負責督促實施本準則,對於違反本準則的行為,視情節後果予以誡勉談話、批評通報;情節嚴重構成違紀違法的,依照相關紀律和法律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準則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準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釋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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