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人員在上崗前應取得健康證明並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
1.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
2.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加強食品檢驗工作,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並公佈考核情況。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3.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就下列事項制定並實施控制要求,保證所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一)原料採購、原料驗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產工序、裝置、貯存、包裝等生產關鍵環節控制; (三)原料檢驗、半成品檢驗、成品出廠檢驗等檢驗控制; (四)運輸和交付控制。
4.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並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5.國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採用資訊化手段採集、留存生產經營資訊,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等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協作機制。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人員在上崗前應取得健康證明並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
1.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
2.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加強食品檢驗工作,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並公佈考核情況。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3.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就下列事項制定並實施控制要求,保證所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一)原料採購、原料驗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產工序、裝置、貯存、包裝等生產關鍵環節控制; (三)原料檢驗、半成品檢驗、成品出廠檢驗等檢驗控制; (四)運輸和交付控制。
4.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並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5.國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採用資訊化手段採集、留存生產經營資訊,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等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協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