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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yaukg647

    不合法,也不合理。這算是交通事故:第一、應由負全部責任人(肇事者即負全部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並負責賠償第二方、第三方全部經濟損失;無負全部責任人,則由負第一責任人、第二責任人(為肇事方與連帶責任方)向受損失方做出賠償。責任人有購買相關保險的,視合同規定獲得保險部分或全部代賠。第二、作為交通工具實際主人,出借腳踏車給駕駛者,實際構成了實物借貸關係;肇事車輛為出借者個人財產,車主自動成為事故實際第三方之一;如因該起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受損,理應由責任方賠償。《城市交通管理條例》及所在城市實施的各項交通規定或暫行辦法,均為事故法律依據。該事件中,駕駛者為第一責任人;搭乘者本身為連帶責任人(城市內禁止包括腳踏車、電動腳踏車、電動機車、機車在內的所有非機動車利用後座搭載人員),所受損失應自行承擔部分;車主為第三方,於此次事件中不存在任何實際責任事實,無任何賠償義務。鑑於事件第一涉及人員均為未成年人,賠償問題應由雙方(責任方與第二、第三方)監護人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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