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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思起源

    下面是對軍事院校退學和被處理離校的青年學生學員的安置辦法:

    一、青年學生入軍事院校,在三個月內經過複查合格者即取得學籍和軍籍,由軍事院校發給參軍證明書,一式兩份,分別寄給原戶口所在的縣(市、區)武裝部和學員家屬,作為軍屬證件。複查不符合招生條件和取消入學資格、未取得學籍、軍籍者屬於高(初)中畢業生,返回原戶口所在地,家居農村的回鄉,家居城鎮的按待業青年對待,其中如有符合地方相應院校招生條件且地方院校同意接收的由軍事院校辦理轉學手續;屬於地方高等學校畢業生,回其家庭或配偶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主管畢業生調配部門推薦,用人單位擇優錄用。新生無正當理由逾期一週不到軍事院校報到的取消入學資格。

    二、經批准退學的學員,發給退學證明(其中學習時間在一學年以上、

    考試成績及格的,另發給肄業證書),並按照士兵退伍辦法辦理。由入學前戶口所在的縣(市、區)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接收,家居農村的回鄉,家居城鎮的參照檔案辦理,符合安置條件的隨當年度退伍義務兵一起安置。

    三、勒令退學的學員發給學歷證明;開除學籍的學員不發給學歷證明。除開除軍籍者外,按照士兵退伍辦法辦理,由入學前戶口所在的縣(市、區)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接收。家居農村的回鄉,家居城鎮的按待業青年對待。

    四、因公因戰致殘不宜繼續學習者,按有關規定評定殘廢等級,軍事院校發給《革命殘廢軍人撫卹證》,由入學前戶口所在的縣(市、區)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按照殘廢軍人退出現役規定妥善安置。

    五、不適合從事軍隊工作的畢業生、結業生學員和批准退學的地方高等學校畢業生學員發給轉業證明,由入學前戶口所在的縣(市、區)軍轉部門接收。其工作按照地方同等院校畢業生、結業生安置辦法安置,工資待遇按照所在地區、單位執行的有關規定辦理。對於喪失幹部基本條件的,軍事院校不作轉業安置,除開除軍籍者外,按照士兵退伍辦法處理,並可視情吊銷軍事院校學歷證件。

    六、對無理要求退學和拒不服從畢業分配以及擅自離校者,經教育無效應酌情給予必要的處分並由本人和家長賠償百分之三十的培訓費和全部在校的生活費用。檔案材料留在院校。不發給退出現役證明和學歷證件,已發給的予以收回。同時令其回入學前戶口所在地,路費自理,人民政府不予安排工作。如被錄用,由用人單位補償全部培訓費,軍事院校移交檔案材料。

    七、經批准退學和被處理離校的學員,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隨時予以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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