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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10995342817

    你所謂的調節賠償應該是交警的調解行為。在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之後,事故雙方對於事故責任劃分、賠償責任不能達成共識,可以找到執法交警申請調解。所謂的調解主要是賠償階段,對各自承擔的賠償費用進行協商,這屬於民事經濟糾紛的一種調解形式。但是,交警的調解沒有強制執行力。仍然屬於調解範疇,如果事故一方不同意調解,也不可能強制調解。說白了就是調解是基於雙方都有調解意願,交警只是起一箇中間人的作用,透過調解儘快理清賠償責任,儘早解決問題。當然如果達成調解書,並透過司法認證,調解書就有強制執行力,等同於法院的判決書。如果事故雙方不選擇調解方式,但是對交警判責還是不認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請交管部門重新認定事故,出具新的責任認定書。如果對於交警執法的合法性提出質疑,可以進行行政訴訟來解決。整體來說,交警的調解僅僅是司法實踐中一種民事調解行為。不服調解還是可透過民事訴訟解決問題,但是不能對交警的調解行為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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