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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劇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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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52490698939
關於老闆娘辭退單位的女員工,我認為有兩種心理:
一、對於女員工的三期有“恐懼”雖然國家規定了對三期女員工有特別的保護,但實際上除了女員工的產期工資由生育基金支付外,其他孕期與哺乳期的工資仍然是由公司去承擔。
作為老闆娘雖然也是女人,但站在老闆的角度來講,必須考慮到用人成本。賺錢主要就是開源節流,小公司本來就在夾縫中求生存,相對於男員工,女員工一方面工作承受能力不如男員工,另一方面又在三期上面有特殊保護。
男員工沒有特殊時期保護,完全不影響工作。而女員工一旦懷孕後,極其容易開到病假,類似於先兆性流產,然後拿著病假工資不上班。而即使是醫療期滿後,三期仍然享受保護,無法解除或終止合同。
這樣對於小公司來講,成本太高了。一般老闆娘又都是管錢的,看到工資發出去,卻沒人來上班,你說她會不會想要辭退女員工?
二、對於老闆不放心,防火防盜防小秘的心理老闆娘對自己不放心,怕比不過年輕貌美的女員工,或者老闆娘對老闆不放心,怕他經不起誘惑。
這種從情感上來講,是對自己的不自信,覺得自己不如女員工(恐龍妹除外)。現在社會上流傳的某某老闆跟女員工出軌之類的也不少,這樣的事情多了,老闆娘們誰都覺得自己不安全。所以特別不喜歡有女員工在老闆面前整天晃悠。
總結我遇到過一些企業裡的女員工,其實在招聘的時候就知道自己懷孕了,但是隱瞞了,錄用後就去醫院檢查一下開出證明,這樣就算是試用期公司也不敢輕易去解僱女員工。然後這個女員工就從試用期開始保胎,拿病假工資一直到生產拿生育金,再享受享受哺乳期。
這種事情遇到過後,誰還會覺得要聘用女員工?不是說所有女員工都會這樣,但就是這種人影響了女員工總體的形象。
帶有一定的性別歧視,認為女性員工不如男員工可以吃苦工作賣力,當然特殊崗位除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相關規定: 《勞動法》第十二條 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第十三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