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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227786940809

    不可以。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清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規定,對建築業企業在工程建設中需繳納的保證金,除依法依規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其他保證金一律取消。該檔案同時規定:“在工程專案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此外,《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建質(2017)138號)第六條也明文規定: “在工程專案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就本例而言,建設單位如需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應在工程施工履約完畢退還履約保證金後,在支付最後一筆工程款時扣留相應比例的工程質量保證金。此外, 還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建質(2017) 138號文規定,質量,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本例招標人設定了5%的質保金,違反了上述檔案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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