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山城之濱
-
2 # 使用者989731948024
辦法》同時明確,備案主體必須是生產企業,不允許保健品貼牌生產。保健食品的標籤、說明書主要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並宣告“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保健食品名稱不得含有虛假、誇大或者絕對化的詞語,明示或者暗示預防、治療功能等誤導消費者的詞語。同一企業不得使用同一配方註冊或者備案不同名稱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同一名稱註冊或者備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保健食品標籤和說明書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要求,並標明下列內容:
(一)保健作用和適宜人群;
(二)食用方法和適宜的食用量;
(三)貯藏方法;
(四)功效成分的名稱及含量。因在現有技術條件下,不能明確功效成分的,則須標明與保健功能有關的原料名稱;
(五)保健食品批准文號;
(六)保健食品標誌;
(七)有關標準或要求所規定的其它標籤內容。
所以是需要標明功效成分的名稱及含量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五條進行處罰。
遇到這種問題首先需要保留購買途徑的證據,然後向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