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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東哥愛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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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小糖不愛吃唐
(1)商朝的法制指導思想在夏朝奉“天”罰罪法制觀的基礎上有進一步發展,更加強調“神”尤其是祖先神的作用。在這種天命觀的影響下,商人十分迷信鬼神。商王自稱是上帝的兒子,即“下帝”也稱天子。因此,執行占卜的神職人員——巫,史等,在商朝社會生活中佔有重要地位。
(2)干支紀日法是商朝曆法最大成就,它是世界上延續時間最長的紀日方法。商朝甲骨文保留了中國最早的日食、月食和新星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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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使用者5402383927277
商朝改進為“殷歷” 它採用是世界上沿用至今、歷時最長的紀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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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搬磚的胡佛
商朝時期的立法成就,有如下幾個方面:
(1)《湯刑》:是商朝法律制度的總稱。
(2)《湯誓》:商湯討伐夏桀時釋出的命令。
(3)《湯誥》:商湯釋出的告示。將夏王的罪惡和商朝的政治綱領宣告各老百姓。除此之外,還有《甘誓》《盤庚》《伊訓》等篇章也都是商朝具有效力的法律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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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使用者3321728603753
商朝的法律制度
(一)神權政治與法制
1."率民以事神"商朝奴隸制國家的確立和發展,使由來已久的神權政治得到充分發展。史載殷商奴隸主貴族極端迷信鬼神。"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所謂聽命於神,是商朝法制的指導思想和基本特點。
2.以天命、祖命宣佈王命將祖先崇拜與上帝崇拜相結合,使神直接為政治統治服務,是商朝神權政治高度發展的重要標誌。統治者將其祖先與上帝基本上合而為一,具有深刻的政治內涵:違背王命,不但獲罪於天,而且為列祖列宗所不容。這種觀點對於此後的封建法制也有重要意義。
(二)商朝法律的主要內容"刑名從商",說明以刑法為主體的中國古代法至商已初具規模。商朝法律制度已較前有所發展。表現在:
1.假託神意壓服臣民湯伐桀與盤庚遷殷均是以神意壓服臣民。
2.嚴懲違抗王命的行為勸說和動員臣民投入重大政治行動,必須以刑罰為後盾才不致落空。商王對不聽從王命的臣屬,都規定了嚴厲的刑罰措施。
3.鎮壓"亂政"、"疑眾"罪為了維護貴族的統治,商朝規定了亂政、疑眾的犯罪必須鎮壓。
(三)商朝的刑罰以殘害人體為主的五刑(墨、劓、刖、宮、大辟)在商朝已較為通行,但處刑的手段尚未規範化,因而帶有很大的隨意性,且有許多刑罰在五刑之外。死刑有活埋、沉水、火焚等形式。
此外,文獻記載商朝還有孥戮、劓殄以及炮烙、剖心、醢、脯等酷刑。總之,商朝沒有一套嚴格的刑罰制度。
(四)司法機構商王掌握國家一切大權。國家大事由商王決定,王命即是法律。商王的裁斷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司法上商王雖然是當然的最高司法裁決者,但其權只限於畿內,畿外則無力干預,分封的侯伯有相當大的獨立性。
商王的司法官一般由高階貴族擔任並世襲。地方司法也由貴族負責。
在商朝,還有卜者參與司法,委託神意斷罪,實行所謂神判。
回覆列表
商朝的立法指導思想是:1、君權神授,替天行命 ;2、天討天罰。
(1)君權神授,替天行命
商王將對上天的崇拜和對祖先的崇拜緊密結合,並宣稱他是承天繼祖替天行命的天子。早在商湯討伐夏桀
時,商湯就宣佈自己是奉天命而行。其後,此種思想成為他們維護君權加強統治的重要思想武器。
(2)天討有罪,恭行天罰
“天討”“天罰”的神權思想在商代發展到高峰。商統治者以迷信鬼神而著稱。《禮記 表記》說:“殷人
尊神,率民以事神。”商朝統治集團認為;上天洞察人們的一切罪惡,並對有罪者予與懲亦,其對罪人的懲辦
交給受命於天的商王執行;商王對罪人的懲辦是恭行天罰。商朝統治集團將商王制定的刑法和命令都納入“天
討有罪”的範疇,藉以說明其立法有據,並將其對敵對勢力的討伐和對臣民的懲罰均稱為“恭行天罰”,藉以說明其師出有名和壓迫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