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講智慧財產權的三重含義是指專有性、地域性和時間性。
一、智慧財產權的專有性
智慧財產權是一種專有性的民事權利,它同所有權一樣,具有排他性和絕對性的特點。智慧財產權的專有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智慧財產權為權利人所獨佔,權利人壟斷這種專有權利並受到嚴格保護,沒有法律規定或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權利人的智力成果。第二,對同一項智力成果,不允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同一屬性的智慧財產權並存。
二、智慧財產權的地域性
智慧財產權作為一種專有權在空間上的效力並不是無限的,而是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嚴格的領土性,其效力只限於本國境內。按照一國法律獲得承認和保護的智慧財產權,只能在該國發生法律效力。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的以外,智慧財產權沒有域外效力,其他國家對這種權利沒有保護的義務,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國家內自由使用該智力成果,既無須取得權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權利人支付報酬。
三、智慧財產權的時間性
智慧財產權僅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受到保護,一旦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智慧財產權就自行消滅,相關智力成果即成為整個社會的共同財富,為全人類所共同使用。
一般講智慧財產權的三重含義是指專有性、地域性和時間性。
一、智慧財產權的專有性
智慧財產權是一種專有性的民事權利,它同所有權一樣,具有排他性和絕對性的特點。智慧財產權的專有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智慧財產權為權利人所獨佔,權利人壟斷這種專有權利並受到嚴格保護,沒有法律規定或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權利人的智力成果。第二,對同一項智力成果,不允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同一屬性的智慧財產權並存。
二、智慧財產權的地域性
智慧財產權作為一種專有權在空間上的效力並不是無限的,而是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嚴格的領土性,其效力只限於本國境內。按照一國法律獲得承認和保護的智慧財產權,只能在該國發生法律效力。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的以外,智慧財產權沒有域外效力,其他國家對這種權利沒有保護的義務,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國家內自由使用該智力成果,既無須取得權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權利人支付報酬。
三、智慧財產權的時間性
智慧財產權僅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受到保護,一旦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智慧財產權就自行消滅,相關智力成果即成為整個社會的共同財富,為全人類所共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