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傳承與發展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了傳承和弘揚太谷傳統醫藥文化,保障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質量和特色,促進太谷傳統醫藥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山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調整物件】 本條例適用於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發展。
本條例所稱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的龜齡集、定坤丹、安宮牛黃丸等傳統制作技藝。
第三條 【保護原則】 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堅持政府主導、企業負責、社會參與、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保持其原真性、地域性、活態性和傳承性。
第四條 【管理體制】 市、太谷區(以下簡稱“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利用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聯席會議制度】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解決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的文化傳承、產業發展、資訊共享等重大問題。
第六條 【社會參與】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透過投資、捐贈等方式,參與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七條 【代表性傳承人權利】 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的代表性傳承人(以下簡稱“代表性傳承人”)有權在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保護單位(以下簡稱“專案保護單位”)內選擇和培養傳承人。
第八條 【代表性傳承人義務】 代表性傳承人應當依法履行傳承義務,常隨學徒不得少於二人。
第九條 【專案保護單位的權利】 專案保護單位依法合理利用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提供相關產品和服務,並有權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的代表性傳承人。
第十條 【專案保護單位的義務】 專案保護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為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二)堅持使用優質藥材,傳承傳統技藝,堅守傳統工藝流程和核心技藝,保證專案的原真性;
(三)合理使用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標牌、專案保護單位標牌和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標識,不得擅自複製或者轉讓;
(四)妥善保管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不得侵佔或者轉讓;
(五)加強生產技藝培訓,開展技術交流、技能競賽和業務學習等活動;
(六)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十一條 【本源保持】 保護和利用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尊重歷史真實性和本土文化內涵,保持原有文化生態和文化風貌,不得貶損、歪曲和篡改歷史淵源,不得進行虛假或者誤導性宣傳。
第十二條 【禁止擅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擅自使用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名稱、標牌;
(二)擅自以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名義註冊企業或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文化傳播】 專案保護單位應當根據需要,設立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所、傳習場所和中醫藥文化宣傳教育基地。
公共文化機構應當有計劃地展示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開放。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的宣傳,普及傳統醫藥知識。
鼓勵有關部門將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納入社群文化建設內容。
第十四條 【產業化發展】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託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建設中醫藥特色醫養結合示範基地,推動健康產業園區與產業聯盟發展。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促進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特色旅遊融合發展。
第十五條 【國際傳播與貿易】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保護單位透過建設出口基地、海外中心、國際合作基地等方式,加強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用途】 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設立專項資金,用於下列事項:
(一)瀕危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
(二)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的徵集和收購;
(三)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的研究;
(四)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傳承人的補助。
第十七條 【應急利用】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相關產品納入地方中藥應急儲備清單,發揮傳統醫藥在突發事件衛生應急、重大傳染病防治中的作用。
第十八條 【監督制度】 市、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專案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義務履行、經費使用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智慧財產權保護】 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文化主管等部門應當支援、指導專案保護單位透過申請專利、註冊商標、登記版權、制定標準等方式,對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進行保護。
第二十條 【技術支援】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搭建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平臺,促進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儲存和傳播。
第二十一條 【與非遺相關的建築物、構築物保護】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相關的場所、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物的保護,設立保護標誌,建立檔案;屬於文物和歷史建築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保護。
第二十二條 【文化發掘】 市、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涉及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統技藝、飲食文化、民風民俗、故事傳說等文化遺產進行蒐集、整理和研究。
第二十三條 【激勵措施】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具有下列情形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一)在中醫藥保護、傳承、交流等方面成績顯著的;
(二)帶徒授業成績顯著的;
(三)資助、捐助太谷傳統醫藥事業貢獻突出的;
(四)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四條 【援引條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透過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擅自使用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足以引人誤認為是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或者與其存在特定聯絡的混淆行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法律責任】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翫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傳承與發展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了傳承和弘揚太谷傳統醫藥文化,保障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質量和特色,促進太谷傳統醫藥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山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調整物件】 本條例適用於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發展。
本條例所稱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的龜齡集、定坤丹、安宮牛黃丸等傳統制作技藝。
第三條 【保護原則】 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堅持政府主導、企業負責、社會參與、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保持其原真性、地域性、活態性和傳承性。
第四條 【管理體制】 市、太谷區(以下簡稱“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利用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聯席會議制度】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解決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的文化傳承、產業發展、資訊共享等重大問題。
第六條 【社會參與】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透過投資、捐贈等方式,參與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二章 傳承與發展
第七條 【代表性傳承人權利】 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的代表性傳承人(以下簡稱“代表性傳承人”)有權在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保護單位(以下簡稱“專案保護單位”)內選擇和培養傳承人。
第八條 【代表性傳承人義務】 代表性傳承人應當依法履行傳承義務,常隨學徒不得少於二人。
第九條 【專案保護單位的權利】 專案保護單位依法合理利用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提供相關產品和服務,並有權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的代表性傳承人。
第十條 【專案保護單位的義務】 專案保護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為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二)堅持使用優質藥材,傳承傳統技藝,堅守傳統工藝流程和核心技藝,保證專案的原真性;
(三)合理使用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標牌、專案保護單位標牌和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標識,不得擅自複製或者轉讓;
(四)妥善保管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不得侵佔或者轉讓;
(五)加強生產技藝培訓,開展技術交流、技能競賽和業務學習等活動;
(六)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十一條 【本源保持】 保護和利用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尊重歷史真實性和本土文化內涵,保持原有文化生態和文化風貌,不得貶損、歪曲和篡改歷史淵源,不得進行虛假或者誤導性宣傳。
第十二條 【禁止擅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擅自使用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名稱、標牌;
(二)擅自以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名義註冊企業或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文化傳播】 專案保護單位應當根據需要,設立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所、傳習場所和中醫藥文化宣傳教育基地。
公共文化機構應當有計劃地展示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開放。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的宣傳,普及傳統醫藥知識。
鼓勵有關部門將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納入社群文化建設內容。
第十四條 【產業化發展】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託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建設中醫藥特色醫養結合示範基地,推動健康產業園區與產業聯盟發展。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促進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特色旅遊融合發展。
第十五條 【國際傳播與貿易】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保護單位透過建設出口基地、海外中心、國際合作基地等方式,加強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用途】 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設立專項資金,用於下列事項:
(一)瀕危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
(二)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的徵集和收購;
(三)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的研究;
(四)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傳承人的補助。
第十七條 【應急利用】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相關產品納入地方中藥應急儲備清單,發揮傳統醫藥在突發事件衛生應急、重大傳染病防治中的作用。
第十八條 【監督制度】 市、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專案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義務履行、經費使用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智慧財產權保護】 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文化主管等部門應當支援、指導專案保護單位透過申請專利、註冊商標、登記版權、制定標準等方式,對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進行保護。
第二十條 【技術支援】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搭建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平臺,促進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儲存和傳播。
第二十一條 【與非遺相關的建築物、構築物保護】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相關的場所、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物的保護,設立保護標誌,建立檔案;屬於文物和歷史建築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保護。
第二十二條 【文化發掘】 市、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涉及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統技藝、飲食文化、民風民俗、故事傳說等文化遺產進行蒐集、整理和研究。
第二十三條 【激勵措施】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具有下列情形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一)在中醫藥保護、傳承、交流等方面成績顯著的;
(二)帶徒授業成績顯著的;
(三)資助、捐助太谷傳統醫藥事業貢獻突出的;
(四)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援引條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透過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擅自使用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足以引人誤認為是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或者與其存在特定聯絡的混淆行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法律責任】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翫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