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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費,停車費,公共收入去向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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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防川觀海

    類似問題很多人提出,首先弄清你那個小區是包乾制還是酬金制,前者自負盈虧他經營好壞掙不掙錢業主沒必要管,也管不了。後者物業需要向業主報告收支情況,做好盈餘結轉。

    現在絕大部分物業都採取包乾制,業主主要監督物業是否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即使虧損物業也應該履行合同,物業沒有義務向業主報告經營情況。

    如果物業利用小區公共用地,公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其收入應該全部歸全體業主所有,當然可以按照約定給物業一定手續費或者叫管理費。物業上述行為只有通過業主大會授權才可以進行,每年必須向業主公佈收支情況,其收入原則劃入維修基金賬戶,業主大會也可以決定用於物業其他專案上。

  • 2 # Cream陳

    有作用,不過起訴只能判決物業需要公開收支,想真正的將公共收益(除需要支出的成本外)收歸全體業主所有,還是需要成立業委會,

  • 3 # ZHUGONGYUAN

    首先,小區裡面要先成立業主委員會。你們要成立業主委員會,小區沒有業主委員會的,無責任主體討要小區公共收益、也就是說不能起訴小區物業公司侵權。業主可以要求物業公司公佈小區裡面的公共收支具體情況,不能以個人名義起訴物業公司侵權。

  • 4 # 求實—專注業主權益

    看網上的民意聲音均屬於滿腹的牢騷,而無實際的操作性!

    一、大部分的業主心態事不關己高高掛起,這些公共收益即使通過投訴、起訴查詢出了結果,又能怎著?也分不給自己,於是本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想起來了就發發牢騷。由此,物業公司就可以恣意妄為,不怕投訴。

    二、業主沒有一個集體組織,散散的業主對物業公司的監督也就無從落實。

    三、物業公司是一個企業組織 其領導人(法人、經理)有獨自的決定權,即使個別業主投訴、舉報,物業公司經理可以自由支配資金,協調相關關係,讓大事化小 小事化了,然後堤內損失堤外補,反正羊毛出在羊身上!

    四、為什麼國家賦予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有自主決定物業管理方式、物業服務標準和物業服務的決定權而不願意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還是一句話 ,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即使為了全體業主整體利益犧牲自己的時間和精力出力又貼錢,往往是出力不落好。在物業公司那面成了對頭, 業主這邊又總是指三道四,讓這些熱心人士心灰意冷。故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也就難以成立。

    五、費勁千辛萬苦,好不容易召開了業主大會選舉成立了業主委員會,這些業委會也是有職無權,沒有財務支配權,沒有人事決定權,哪個業主聽你話服從你管理?想監督物業公司?物業公司一可以用利益收買你!二收買不成即實施無中生有計在業主間挑撥離間,讓業主對業委會指桑罵槐,最後讓業委會不堪其擾集體辭職!

    如何避免上述弊端?全體業主應該在有業主委員會與沒有業主委員會之間以最大利益為導向,“二利相權取其重,二害相權取其輕”。儘可能的成立業主委員會,給予業委會相應資金支配權(與職能部門協調好關係),給予業委會成員應有的工作工資補貼。此項費用可以在物業服務費和公共收益中列支。只有這樣,才可以調動業委會成員代表業主維權的積極性和意志力,防止業委會成員被物業公司收買,從而應該監督物業公司的服務質量,禁止隨意收費不作為!

  • 5 # 海風116067626

    提起訴訟,可以說是最有效的方式。當然,具體操作時,必須得由明白人指點方可。

    廣告費,停車費,以及其他利用業主共有部位、場地等進行經營所得的收入,這都是所謂的

    小區“公共收益”。這塊錢歸屬全體業主,這是毫無爭議的。

    實踐中,物業公司,尤其是前期物業,趁小區沒有業委會,進而利用其“先天優勢”,霸佔這塊費用進入自己腰包。

    對於這個問題,相關行政部門介入力度不足,致使物業一方肆無忌憚;而當業主一方單純要求物業公佈收支時,它根本不予接待。因此,利用法律武器維權,這是必須的。

    提起訴訟時,這裡有兩個問題值得注意:

    一、小區未成立業主大會並選出業委會時,業主只可主張“知情權”。

    《物業管理條例》中,業主的權利包括,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此外,最高法《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業主請求公佈、查閱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也就是說,沒有業委會的情況下,單個業主或部分業主聯名,可以主張知情權,訴請法院判令物業公司對公共收益的收支情況進行公佈。

    二、要想將公共收益返還業主,必須成立業委會。

    而且根據各地法院在類似案件的立案時的要求來看,業委會必須要有業主大會的授權、決議等,方可作為原告代表全體業主參加訴訟。

  • 6 # 美侯王666

    嚴格的從詞義上講,物業就不會公開公共收支,起訴了會退回重新起訴。因為你把物業等同於物業公司是驢脣不對馬嘴?物業是指已建成的建築物及附屬裝置設施和衛生安全等。物業是全體業主的,怎麼自己起訴自己的物業?

    對於小區物業公司不公佈公共收支,一般處理的方法是這樣的:

    一是在業主掌握有小區物業公司不公佈小區公共收支情況,物業公司確實沒有按當地政府規定的一年或半年公佈一次,業主可一人或多人要求物業公司公佈,有業委會的向業委會反映,要求必須公佈。

    二是物業公司拒絕公佈的,可向當地住建局物業科或社群投訴,讓上級部督促物業公司歷行公佈規定。若物業公司還拒不公佈,或公佈不實,可向住建局物業科建議對物業公司進行行政處罰。

    三是有業委會的小區,業主可督促業委會讓物業公司公佈。若小區物業公司拒不公佈公共收支情況,並不把業主應分成部分轉交業委會,可請求業委會,以追繳分成部分為由起訴物業公司。業主個人沒有資格起訴物業公司。

  • 7 # 尹棟棟

    物業就是吃閒飯的,我們樓層有四個聲控燈,有兩個不亮交完物業費我就讓他們修可修了一個亮了幾天就不亮了,另一個呢說給我維修了,卻遲遲不亮。還有樓道口的門也壞了,也不維修,貼小廣告的經常出去,一進樓道門口的頂子板也缺失了不少,不是這物業是怎麼管理小區的,小區的雜草叢生也不打一打,弄得蚊子到處都是。

    這是天津塘沽港濱物業的管理啊。

  • 8 # 殺盡倭賊返家鄉

    取消物業就有用了!搞的業主請了強盜霸王來管自己,位置搞反了不是!事情不做,甚至做不好還在業主面前當大爺!跟社會上的黑惡勢力沒有什麼區別!我舉手投足的支援取消物業!由小區業主大會來決定小區的管理!讓無良物業滾出小區,小區由業主決定,不是業委會!

  • 9 # 河石律士

    當然有用!新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明確規定。對物業公司的“鬥爭”應當有理有據有節,在利益面前得過且過,最終只有所有業主吃虧。老祖宗早就有句話,“臨淵羨魚,不如退而結網”,國家既然立法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業主就需要勇敢的踏出訴訟這一步。中國社會“厭訴”的思想根深蒂固,覺得打官司費事費力不討好,因此物業公司就得過且過。只有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維護整個行業的公平正義。正義可不是天上掉下來的餡餅,需要人們不懈努力追求才能取得。

  • 10 # 風冷胡楊林

    你連什麼是物業、什麼是物業管理公司的定義都沒有搞清楚還想打官司,好比無頭的蒼蠅。

    你可以試一試向法院起訴是什麼結果,希望你能達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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