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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HR老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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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聰明的雪碧v3
不請自來,七年沒有籤勞動合同,被無故辭退。首先勞動法明確規定,用工之日起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一:七年每年可以要求兩個月的補償金,也就是7×2,14個月的補償金。(如果是有簽訂勞動合同,合同到期一般是一年一個月的補償金,倒是無故被辭退就是每年兩個月了。)
二:離職前11個月的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也就是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賠償)。賠償金按照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各種貨幣支付的福利也算。
三:未籤勞動合同可能涉及到未交社會保險,單位需要補交社會保險,如果社保局說不能補交,還要賠償社保!
具體那一條勞動法提問者可以自己去檢視勞動法,希望勞動者別再被用工單位鑽法律空子,如果能雙方調解最好,因為仲裁也會先行調解。如果不能調解,那就申請仲裁吧,事先把各種工作證據,收入證據都收集好,未籤勞動合同一告一個準!
1、先來說說,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
根據《勞動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按照這個說法,提問者是不是可以拿到6年加11個月的雙倍工資嗎?當然不是,因為要在仲裁時效內才能拿到補償。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也就是說,提問者可以申請解除勞動關係前11個月的雙倍工資。
2、再來說說,辭退
辭退,是用人單位單方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分為對勞動者有過失性行為辭退、勞動者無過失性行為辭退。
1)勞動者有過失性行為被辭退
《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有過失性行為被辭退,則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無過失行為被辭退,則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無過失性行為被辭退的經濟補償
1)如果勞動者不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景,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勞動者的工資,俗稱2N.
《勞動合同法》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勞動者工資,即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無地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還要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即N+1.
3、賠償多少
假設提問者是無過失性行為被辭退,被用人單位違法解除,除申請11個月雙倍工資補償還可申請2N的賠償,以及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
最後需要提醒的是,因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務必要先收集與用人單位有事實勞動關係的的證據再去申請仲裁,光靠嘴說是不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