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
(2019年12月2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1號公佈)
第一條 為加強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監督管理,規範廣告審查工作,維護廣告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的審查適用本辦法。
未經審查不得釋出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
第三條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
廣告主應當對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四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指導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依法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具體實施廣告審查。
第五條 藥品廣告的內容應當以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的說明書為準。藥品廣告涉及藥品名稱、藥品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藥理作用等內容的,不得超出說明書範圍。
藥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處方藥廣告還應當顯著標明“本廣告僅供醫學藥學專業人士閱讀”,非處方藥廣告還應當顯著標明非處方藥標識(OTC)和“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第六條 醫療器械廣告的內容應當以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註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註冊或者備案的產品說明書內容為準。醫療器械廣告涉及醫療器械名稱、適用範圍、作用機理或者結構及組成等內容的,不得超出註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註冊或者備案的產品說明書範圍。
推薦給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械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購買和使用”。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書中有禁忌內容、注意事項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禁忌內容或者注意事項詳見說明書”。
第七條 保健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註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註冊或者備案的產品說明書內容為準,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保健食品廣告涉及保健功能、產品功效成分或者標誌性成分及含量、適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內容的,不得超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
(2019年12月2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1號公佈)
第一條 為加強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監督管理,規範廣告審查工作,維護廣告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的審查適用本辦法。
未經審查不得釋出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
第三條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
廣告主應當對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四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指導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依法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具體實施廣告審查。
第五條 藥品廣告的內容應當以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的說明書為準。藥品廣告涉及藥品名稱、藥品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藥理作用等內容的,不得超出說明書範圍。
藥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處方藥廣告還應當顯著標明“本廣告僅供醫學藥學專業人士閱讀”,非處方藥廣告還應當顯著標明非處方藥標識(OTC)和“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第六條 醫療器械廣告的內容應當以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註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註冊或者備案的產品說明書內容為準。醫療器械廣告涉及醫療器械名稱、適用範圍、作用機理或者結構及組成等內容的,不得超出註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註冊或者備案的產品說明書範圍。
推薦給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械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購買和使用”。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書中有禁忌內容、注意事項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禁忌內容或者注意事項詳見說明書”。
第七條 保健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註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註冊或者備案的產品說明書內容為準,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保健食品廣告涉及保健功能、產品功效成分或者標誌性成分及含量、適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內容的,不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