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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蘇澤宇(舊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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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南鹿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國馬拉松及相關運動賽事遵紀守規的管理和監督,確保賽事公平、公正、健康、有序進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賽事的組織人員、組委會工作人員須做到:
(一)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組委會各項規章制度,恪盡職守、清正廉潔,切實抵制體育競賽中的不正之風,樹立和維護體育行業的良好形象。
(二)認真遵守《中國馬拉松及相關運動賽事管理辦法》及相關管理規定,認真遵守賽事的競賽規程、規則及有關規定。
(三)態度端正、作風嚴謹、工作高效、客觀公正。在競賽組織和裁判員選派工作中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統一標準,精心組織。
(四)在比賽期間出現下列問題之一,組委會應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組委會工作人員通報批評、取消工作人員資格等處罰:
1. 參賽者(隊)在比賽期間出現嚴重違反規則、規程和賽風賽紀規定的行為,組委會工作人員制止不及時或處理不當並造成惡劣影響的;
2. 組委會工作人員發生失職、瀆職行為,對發生興奮劑違規事件的參賽者沒有按照要求協助進行興奮劑檢查的;
3. 組委會工作人員對比賽中可能出現的情況缺乏預案,比賽期間管理不力導致比賽出現嚴重問題的;
4. 其它違反賽風賽紀規定的按照組委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運動員、教練員、技術官員(指比賽監督、技術代表、技術官員、路線丈量員、裁判員)、志願者、經紀人、運營執行公司工作人員等均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
(二)嚴禁使用興奮劑、嚴禁冒名頂替、弄虛作假、營私舞弊;
(三)嚴格執行競賽規程和規則,維護賽事正常秩序,自覺接受安全檢查及衛生檢疫、檢測,服從管理;
(四)弘揚社會公德,不得影響和妨礙公共安全,不得在賽事舉辦過程中有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不當言行。
(五)在比賽期間出現下列問題之一,將視情節輕重,由組委會給予裁判員、競賽及輔助人員通報批評、取消執裁資格等處罰,嚴重者可報請中國田協追加處罰:
1. 徇私舞弊,執法不公,造成惡劣影響的;
2. 裁判員出現非技術性的、嚴重的錯判、漏判、反判、弄虛作假等,參賽者反應強烈的;
3. 無故不參加裁判員賽前組織的各項培訓和賽前工作聯調或在比賽中未按照規定履行裁判員工作職責的;
4. 其它違反賽風賽紀規定的。
賽事相關人員違反以上規定的,由賽事組織機構以及各級田徑管理機構依規處以限制或禁止參加本次乃至今後比賽等處罰;違反治安管理有關規定的,由各級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條 賽事主辦單位、承辦單位或運營單位在賽事的註冊、認證、運營與管理中違反中國田協章程、田徑競賽規則、規程、本賽事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和賽事組織標準的,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以下處罰:
(一)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限期整改、取消註冊資格、1--3年內取消該賽事參與等級賽事評級、禁止從事任何馬拉松有關活動的處罰;
(二)對嚴重違規的,1-3年內不受理其參與的任何賽事的認證、協助國際組織聯絡以及加入中國田協馬拉松委員會的申請。
第五條 賽事組織和舉辦過程中發生危害公共安全事故或人身傷害事故的,各級體育主管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公安、安監等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中國田徑協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體育賽事管理辦法》、協會章程等相關規定,追究賽事組織機構的相關責任,可處以禁止或限制舉辦馬拉松賽事、取消其參與賽事等級評定資格等處罰。
第六條 參賽選手應做到:
(一)嚴格按照競賽規則、規程和其他有關規定,自覺維護其嚴肅性和權威性,公平競爭、公正競賽。
(二)不在參賽資格問題上弄虛作假。
(三)不違背體育道德進行虛假比賽。
(四)不擾亂賽場秩序、干擾裁判員正常執法。
(五)認真遵守賽區的各項規定,尊重對手,尊重裁判,尊重觀眾。
(六)嚴格遵守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反興奮劑的有關規定和《中國田徑協會反興奮劑實施細則》,堅決反對使用興奮劑。
(七)在比賽期間的違規行為,由組委會依據競賽規則和競賽規程進行處罰。在比賽期間出現下列問題之一,由賽事組委會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參賽者暫停比賽、取消比賽資格、成績、禁賽1-2年直至終身禁賽等處罰,嚴重者可報請中國田協追加處罰:
1. 以虛假年齡、虛假身份報名的;
2. 隱瞞身體疾病的;
3. 未按要求穿著比賽服裝和佩戴號碼布的;
4. 不按規定的起跑順序在非報名專案的起跑區起跑的;
5. 不按規定發令時間搶跑出發的;
6. 運動員的教練員、經紀人乘任何車輛進入賽道的;
7. 沒有沿規定路線跑完比賽路線,繞近道或途中插入、乘坐交通工具後進入賽道的;
8. 比賽中採用擠人、推人、撞人、絆人等犯規行為的;
9. 在終點不按規定要求重複透過終點領取賽後物品的;
10. 未跑完全程私自透過終點領取紀念品的;
11. 不服從賽事工作人員指揮的;
12. 比賽期間謾罵、打架、滋事的;
13. 其他違反比賽規定的行為。
因以上1、2條原因而導致的身體不適等後果,責任自行承擔,與協會無關。
第七條 中國田徑協會將嚴處選手出現冒名頂替參賽、偽造參賽號碼或證件、弄虛作假等情況,視情節嚴重,首次由賽事組委會公告違規者名單,並視情給予其禁止參加該賽事1-3年或終身禁賽的處罰。
選手若再次出現此類情況,則由中國田協做出禁止其參加中國田協所有認證賽事1-3年或終身禁賽的處罰。
第八條 中國田協及俱樂部註冊運動員在比賽期間的違規行為,由中國田協依據註冊運動員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國家隊運動員3個月內只許參加1場馬拉松比賽、2個月內只許參加1場半程馬拉松比賽,否則將取消國家隊資格並根據註冊運動員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國家隊成員(運動員、教練員)應嚴格遵守國家隊服裝類廣告規定,特殊情況須向中國田徑協會請示並得到允許。
第九條 特邀外籍優秀運動員在比賽期間的違規行為,由中國田協依據國際田聯相關規定及賽事規程進行處罰,並將處罰結果通報世界田聯和被處罰運動員所屬國(地區)協會。
第十條 經紀人要嚴格按照《中國田徑協會馬拉松經紀人管理辦法》的要求開展經紀活動。
第十一條 發生興奮劑違規事件的,按照國家相關法律及國家體育總局有關反興奮劑規定和《中國田徑協會反興奮劑實施細則》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除以上處罰外,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中國田協負責定期更新、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回覆列表
松賽事實施監管。各級田徑管理機構(田徑運動管理中心和田徑協會),依照各自職責和章程,對馬拉松賽事進行管理。
中國田徑協會負責對其認證賽事的監管,各級田徑管理機構參照中國田徑協會相關規定,依照屬地管理原則對其他賽事予以監管。
二、各級體育主管部門和田徑管理機構,不得對商業性和群眾性馬拉松賽事開展審批。各級田徑管理機構應當主動為馬拉松賽事舉辦過程中的競賽組織、參賽保障、安全管理等方面提供業務指導、技術支援和諮詢服務,強化事中事後的監督管理。
三、中國田徑協會應當根據章程,對馬拉松賽事實施分級分類管理,並從賽事舉辦的場地路線、專業人員、設施服務、獎金分配、安全保障以及參賽者安全要求等方面,制定不同等級馬拉松賽事的辦賽標準並向社會公佈。對組織規範、保障健全的優秀賽事加強宣傳推廣,對存在不足和問題的賽事,應當加強監督,及時予以改進和糾正,確保賽事平穩、有序、健康發展。
中國田徑協會應當制定併發布馬拉松賽事參賽指南,詳細列明賽前準備、比賽途中和賽後恢復等注意事項,防範參賽風險,引導參賽者安全順利完成比賽。
中國田徑協會應當加強對馬拉松賽事從業人員的專業培訓,包括但不限於競賽組織、市場開發、新聞宣傳、醫療急救等內容。同時,應對馬拉松賽事組織機構(包括賽事主辦方和承辦方)實施賽事組織水平評定,規範賽事組織機構的運營行為,提高馬拉松賽事的組織水平。
四、馬拉松賽事組織機構應當尊重和維護公共利益,依法保護賽事參與者的合法權益,履行競賽組織、物資保障、醫療救護、安保交通、綠色環保等基本職能,合理安排、設計、協調賽事各個環節,對賽事舉辦中易發生危及公共安全和參賽者人身安全的各類風險和突發事件制定預案。承辦方應按照《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要求,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
馬拉松賽事組織機構應當規範使用賽事名稱,嚴格執行《體育總局關於推進體育賽事審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競技體育重要賽事名錄》和《在華舉辦國際體育賽事審批事項改革方案》等規定,未經國家田徑管理機構同意,馬拉松賽事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國家”、“中華”和“世界”、“國際”、“洲際”、“全球”等字樣或具有類似含義的詞彙。
馬拉松賽事組織機構應當透過適當方式使參賽人員知曉競賽規程,為參賽人員提供健康科學參賽的提示及引導,提供線路圖、飲用水、餐飲點、衛生間等必要設施,並根據參賽人員規模設定緊急醫療救助設施,配備急救醫護人員,主動減少和科學應對人身傷害事故的發生。
五、參賽者有在賽前獲取賽事路線、時間地點等資訊的權利,有在賽中獲得充足的飲水、必要的醫療、緊急的救助等安全保護的權利。
參加馬拉松賽事,應當符合賽事組織機構公佈的報名條件。參賽者應當在賽前認真瞭解參賽指南和競賽規程,根據自身身體條件,量力而行,誠信、科學、安全參賽。18歲以下未成年人參賽的,賽事組織機構應當要求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簽署同意參賽宣告。
六、各級體育主管部門和田徑管理機構、馬拉松賽事組織機構,應當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移動客戶端、自媒體等多元傳媒手段,加大對馬拉松的科學宣傳和正面引導,引導參賽者理性參賽。
七、賽事相關人員(包括參賽者、裁判員、志願者、賽事組織機構工作人員等)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
(二)體育道德,嚴禁使用興奮劑、嚴禁冒名頂替、弄虛作假、營私舞弊;
(三)競賽規程和賽事組織規則,維護賽事正常秩序,自覺接受安全檢查,服從管理;
(四)社會公德,不得影響和妨礙公共安全,不得在賽事舉辦過程中有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不當言行。
賽事相關人員違反以上規定的,由賽事組織機構以及各級田徑管理機構依法處以限制或禁止參加比賽等處罰;違反治安管理有關規定的,依法由各級公安機關處理。
八、賽事組織和舉辦過程中發生危害公共安全事故或人身傷害事故的,各級體育主管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公安、安監等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中國田徑協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體育賽事管理辦法》、協會章程等相關規定,追究賽事組織機構的相關責任,可處以禁止或限制舉辦馬拉松賽事、取消其參與賽事組織水平評定資格等處罰。
九、本意見所稱的馬拉松賽事,是指在中國境內舉辦的42.195公里的長距離跑步運動。由馬拉松派生的在室外進行的長距離跑步、長距離行走以及接力,包括半程馬拉松、越野跑、山地跑、公路接力等賽事,參照本意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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