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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靠自己654174

    個人獨資企業不適用“破產”只適用“解散” 依據中國法律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散後可對個人獨資企業進行清算,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債務責任,適用《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八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第二十八條:“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破產財產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3)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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