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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君子傳習

    不一定,要看具體情況。

    《刑法》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我以前還在實習律師階段時,和老師辦過一起精神病人故意殺人案。

    被告人一直都有比較嚴重的癲癇病和其他精神疾病,常年都靠吃藥控制,一發作的時候就到處搞破壞,遠近皆知。

    有天晚上,這傢伙趁著家裡人沒注意,拎著把菜刀就去了附近的警察局,跟輔警發生了衝突,然後在輔警頭上身上砍了好幾刀,才被人制住。當天晚上就被送去了看守所拘留。他家人知道後,去看守所送藥,也不知道怎麼回事沒送進去。

    沒幾天,就聽說他在裡面發病了,看守所裡的醫生救不了,就緊急送往定點醫院搶救,後來又在ICU裡住了一個多月,出院後也沒敢再送回看守所,直接把人送到了精神病院。

    檢察院以此人犯故意殺人罪為由提起公訴,法院通知了法援中心,並指派我老師為他提供法律援助,我老師又帶著我一起參與了該案。

    一審是在精神病院的會議室開的庭,被告上著全套戒具參加了庭審,全程答非所問,只會傻笑!

    但偏偏鑑定意見認定他作案時有行為能力。針對這份鑑定意見,我們和控方針鋒相對,現場火藥味十足,控方都氣得拍桌子了,法官就一直讓我們注意用詞,讓控方控制情緒。

    最終,被告還是以故意殺人未遂,被判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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