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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愛走魚

    聯合國屬於政府間國際組織。國際組織分為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間組織,也可分為區域性國際組織和全球性國際組織。國際組織亦稱國際團體或國際機構,是具有國際性行為特徵的組織,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為實現共同的政治經濟目的,依據其締結的條約或其他正式法律檔案建立的有一定規章制度的常設性機構。

  • 2 # h123009

    聯合國制度維護是二戰後國際秩序的基石由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這一組織對於維護戰後70多年的基本和平與穩定起到了重要作用,避免了世界再次出現重大戰爭。維護和平安全、捍衛公平正義;超越種族制度文化差異、促進和諧共處;解決南北失衡、促進共同發展;堅持與時俱進、有效應對全球挑戰。聯合國的首要功能是捍衛人類和平,避免世界大戰再度發生。聯合國積極調停大國衝突,防止發生全球性戰爭,發揮了重要的歷史作用。

  • 3 # 噵吅

    1.依據《中華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風景名勝區條例》、《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等相關規定,中國的住建部於2015年11月26日頒佈了《世界自然遺產、自然與文化雙遺申報和保護管理辦法(試行)》。

    2.世界自然遺產、自然與文化雙遺產、涉及風景名勝區的文化景觀統稱為世界遺產。

    3.《辦法》中第三章第十八條“世界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應當嚴格保護,不得隨意改變過破壞。”第二十一條“世界遺產保護管理規劃是開展世界遺產保護管理和建設利用的基本依據。”第二十條中“其中,世界遺產地範圍應劃入禁止建設區域,不得開展與遺產資源保護無關的建設活動;緩衝區範圍應劃入限制建設區域,嚴格控制各類景觀遊賞及旅遊服務設施活動。”

  • 4 # 使用者38772690448

      世界遺產保護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履行對《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的責任和義務,傳承人類文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世界文化遺產,是指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名錄》的世界文化遺產和文化與自然混合遺產中的文化遺產部分。

      第三條 世界文化遺產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確保世界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四條 國家文物局主管全國世界文化遺產工作,協調、解決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監督、檢查世界文化遺產所在地的世界文化遺產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管理制度,落實工作措施,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世界文化遺產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所需的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透過捐贈等方式設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基金,專門用於世界文化遺產保護。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國家對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重大事項實行專家諮詢制度,由國家文物局建立專家諮詢機制開展相關工作。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專家諮詢工作制度由國家文物局制定並公佈。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依法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義務。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世界文化遺產保護。

      國家文物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對在世界文化遺產保護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志願者工作制度,開展志願者的組織、指導和培訓工作。

      第八條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承擔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編制任務的機構,應當取得國家文物局頒發的資格證書。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應當明確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標準和重點,分類確定保護措施,符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有關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要求。

      尚未編制保護規劃,或者保護規劃內容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世界文化遺產,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編制、修改保護規劃。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由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報國家文物局審定。經國家文物局審定的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由省級人民政府公佈並組織實施。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的要求,應當納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第九條 世界文化遺產中的不可移動文物,應當根據其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依法核定公佈為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佈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文物主管部門予以登記並公佈。

      世界文化遺產中的不可移動文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實施保護和管理。

      第十條 世界文化遺產中的文物保護單位,應當根據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需要依法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並予以公佈。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應當符合世界文化遺產核心區和緩衝區的保護要求。

      第十一條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為世界文化遺產作出標誌說明。標誌說明的設立不得對世界文化遺產造成損害。

      世界文化遺產標誌說明應當包括世界文化遺產的名稱、核心區、緩衝區和保護機構等內容,幷包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佈的世界遺產標誌圖案。

      第十二條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為世界文化遺產建立保護記錄檔案,並由其文物主管部門報國家文物局備案。

      國家文物局應當建立全國的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記錄檔案庫,並利用高新技術建立世界文化遺產管理動態資訊系統和預警系統。

      第十三條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為世界文化遺產確定保護機構。保護機構應當對世界文化遺產進行日常維護和監測,並建立日誌。發現世界文化遺產存在安全隱患的,保護機構應當採取控制措施,並及時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報告。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機構的工作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主要負責人應當取得國家文物局頒發的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 世界文化遺產闢為參觀遊覽區,應當充分發揮文化遺產的宣傳教育作用,並制定完善的參觀遊覽服務管理辦法。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機構應當將參觀遊覽服務管理辦法報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備案。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對世界文化遺產的參觀遊覽服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在參觀遊覽區內設定服務專案,應當符合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的管理要求,並與世界文化遺產的歷史和文化屬性相協調。

      服務專案由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實施服務專案,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並維護當地居民的權益。

      第十六條 各級文物主管部門和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機構應當組織開展文化旅遊的調查和研究工作,發掘並展示世界文化遺產的歷史和文化價值,保護並利用世界文化遺產工作中積累的智慧財產權。

      第十七條 發生或可能發生危及世界文化遺產安全的突發事件時,保護機構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同時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報告。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2小時內,向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文物局報告。

      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接到有關報告後,應當區別情況決定處理辦法並負責實施。國家文物局應當督導並檢查突發事件的及時處理,提出防範類似事件發生的具體要求,並向各世界文化遺產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通報突發事件的發生及處理情況。

      第十八條 國家對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實行監測巡視制度,由國家文物局建立監測巡視機制開展相關工作。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監測巡視工作制度由國家文物局制定並公佈。

      第十九條 因保護和管理不善,致使真實性和完整性受到損害的世界文化遺產,由國家文物局列入《中國世界文化遺產警示名單》予以公佈。

      列入《中國世界文化遺產警示名單》的世界文化遺產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保護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改進保護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世界文化遺產損害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列入《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的文化遺產,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 5 # 虎VS鯨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於1972年在巴黎舉行的第十七屆會議,

      注意到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越來越受到破壞的威脅,一方面因年久腐變所致,同時,變化中的社會和經濟條件使情況惡化,造成更加難以對付的損害或破壞現象,透過確保世界遺產得到儲存和保護以及建議有關國家訂立必要的國際公約來維護、增進和傳播知識,

  • 6 # ┌;Ms.L琳


    (2000年9月28日經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透過,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的保護,按照《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要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與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範圍,是指經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批准、列入世界自然遺產名錄的武陵源風景名勝區及其相鄰的部分地域。分為保護區、農副業區、建設區和外圍保護地帶。

    保護區、農副業區、建設區的具體界限,依據《武陵源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外圍保護地帶的具體界限,由張家界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條 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應當堅持嚴格保護、統一管理、科學規劃、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林業、環境保護、國土資源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張家界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的管理工作。

    張家界市武陵源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的管理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工作的情況。

    第六條 張家界國家森林公園除業務上受上級林業行政管理部門領導外,必須服從區人民政府對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的統一規劃和管理,依法做好張家界國家森林公園範圍內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七條 對在保護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資源與環境保護

    第八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資源進行普查,建立動態檔案;對特殊地質遺蹟和珍稀、瀕危動植物、古樹名木等重點保護物件,應當制定特殊保護措施,實施有效保護。

    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資源保護的狀況進行監測,開展生物多樣性調查,提出評估調查報告,並按照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

    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條例(2)

    第九條 禁止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出讓或者變相出讓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資源。

    除確需的建設用地依照本條例規定經批准使用的外,不得以出讓、行政劃撥等方式處置保護區內的土地。

    第十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範圍內的封山育林、退耕還林、植樹綠化工作,保護好林木植被和野生動植物種源繁殖、生長、棲息環境。

    第十一條 保護區內儲存完好的天然狀態的生態系統以及珍稀、瀕危動植物的集中分佈地,應當保持原始風貌,除管理需要和經批准的科學考察的外,禁止任何人員進入。

    進入保護區內儲存完好的天然狀態的生態系統以及珍稀、瀕危動植物的集中分佈地進行科學考察,或者進入保護區內的其他地域進行科學考察、採集標本、拍攝影視片,應當經區人民政府同意,並報上級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按照規定交納保護管理費後,方可在指定範圍內進行。

    第十二條 禁止採伐、損毀保護區內的林木植被。因景區、景點開發建設或者林相撫育改造確需採伐林木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報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禁止採伐外圍保護地帶的林木。確需進行撫育性或者更新性採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批。

    禁止砍伐或者採用其他方式損壞古樹名木。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範圍內的護林防火工作,建立健全護林防火組織和制度,配備相應的防火設施和裝置,規定特別防火期,設定禁火標誌。

    在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範圍內,禁止燒山、燒田坎。在保護區範圍內,禁止野炊、燃放煙花爆竹、在非指定的地點吸菸或者進行其他違章用火行為。

    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範圍內的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做好森林病蟲害預測預報和動植物檢疫工作。禁止將下列物品帶入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範圍內:

    (一)未經檢疫的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未經檢疫的松材及其製品;

    (三)可能被植物檢疫物件汙染的包裝材料、運輸工具;

    (四)未經檢疫的野生動物。

    第十五條 禁止在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範圍內捕獵野生動物,破壞其棲息環境,非法經營或者運輸受國家和省保護的野生動物。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專家對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範圍內的地質穩定性進行調查,預測可能發生的地質災害,並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

    第十七條 在保護區內,禁止開山、採石、採礦、挖沙、燒磚瓦、燒石灰,禁止圍堵填塞河流、溪流、湖泊、山泉、瀑布,禁止採集化石、抽取地下水以及其他可能損害地質地貌的行為。

    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條例(3)

    在農副業區、建設區和外圍保護地帶,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從事前款禁止的行為。

    第十八條 禁止在保護區內建造墳墓。原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予以保留的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

    第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範圍內溶洞資源的保護。尚未開發的溶洞,應當予以封閉,設立標誌;未經區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人員進入。已經開放的溶洞,經營者應當保護好景觀的自然風貌。

    禁止損毀、盜竊、買賣鐘乳石料,禁止在溶洞內燒香點燭或者從事其他汙染破壞溶洞景觀的行為。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國家環境標準,制定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範圍內的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 在保護區內,產生水汙染物的單位應當建設汙水處理設施,不得新建排汙口;禁止排放未經處理或者處理後未達標的汙水,禁止排放油類、酸液、鹼液及其他有毒廢液,或者在水體清洗裝貯過該類物品的容器或者車輛,禁止向水體傾倒垃圾和其他固體廢物。在建設區內,

    應當建設集中處理生活汙水的設施。

    第二十二條 在保護區和建設區內,禁止使用以煤炭、柴草為燃料的大灶及鍋爐,禁止尾氣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輛通行。

    在保護區內,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區人民政府可以規定禁止燃油機動車輛行駛線路,但經過批准執行公務和施工任務的車輛除外。

    在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範圍內,禁止焚燒垃圾、瀝青、油氈、橡膠、塑膠、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第二十三條 在保護區和建設區內,除搶修、搶險作業和確需連續施工經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外,不得在夜間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建築施工作業。

    第二十四條 保護區和建設區內的固體廢物應當及時收集、運出和處置。禁止在保護區內建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和處置設施、場所以及垃圾填埋場。

    第二十五條 在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範圍內開設新的旅遊專案,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按照有關規定,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依法辦理報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 在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範圍內,禁止開設航空遊覽、表演、競技專案。在保護區內,禁止舉辦攀巖等可能影響、破壞地質地貌的表演、競技專案。

    第二十七條 根據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的需要,可以對部分景區、景點實行輪休。具體辦法由區人民政府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條例(4)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各景區(點)的環境容量和遊覽線路,制定旅遊高峰期疏導遊人流向的具體方案。禁止超容量接待遊人。

    第二十八條 進入保護區內的遊人和其他人員,應當愛護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資源,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不得損壞樹木花草、亂刻亂畫、隨意丟棄垃圾等,不得在石英砂岩峰柱或者其他巖壁上題詞、作畫或者臨摹、雕刻名人字畫。


    第三章 規劃與建設管理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和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規劃與建設的監督管理,防止保護區出現人工化、城市化傾向。

    第三十條 《武陵源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依據總體規劃制定的景區詳細規劃是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建設和管理的重要依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按照國家規定和本條例的要求,需要對規劃進行修訂或者區域性調整的,市人民政府在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前,應

    當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武陵源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體現旅遊特色的村鎮規劃,經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範圍內佔用土地進行建設,都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武陵源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及其景區詳細規劃。按照規劃建設的各項設施,其佈局、高度、體量、造型和色彩等,必須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在保護區內,對不符合規劃、汙染環境或者有礙觀瞻的原有建築物、構築物,應當進行清理,限期拆除或者搬遷。具體方案由區人民政府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二條 在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擴建索道、纜車、有軌電車、升降梯、辦公樓、培訓中心、賓館、酒店、招待所、療養院、商場、倉庫、文化體育、居民住宅等汙染環境、破壞景觀、妨礙遊覽的建設專案和設施。

    第三十三條 保護區內確需建設的專案,由區人民政府根據規劃編制計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查,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方可依法辦理報批手續。保護區內的建設專案,其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經市人民政府稽核同意後,由省

    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劃要求核發。

    建設區內的建設專案,其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經區人民政府稽核同意後,由省、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和省規定的管理許可權,按照規劃要求核發。

    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條例(5)

    張家界國家森林公園的建設專案,按照《湖南省森林公園管理條例》的規定,由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國家規定應當由國務院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的重大建設專案,按照規定程式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四條 在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活動,建設單位必須在施工方案中制定具體措施,保護周圍的景觀、植被、水體和地貌。

    第三十五條 保護區內的衛生設施、臨時服務網點和客運交通應當根據規劃和實際需要統一安排,從嚴控制。具體方案由區人民政府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的需要,規定禁止經營的商品、服務專案以及禁止使用的包裝材料。

    禁止在保護區內設定、張貼商業廣告。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和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對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的資金投入。

    設立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專項經費。保護專項經費可以透過國家補助、社會贊助、國際援助和徵收資源有償使用費等多種渠道籌集。資源有償使用費的設立和徵收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造成損失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過失引起森林火災,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責令限期更新造林,賠償損失,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責令糾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帶入的物品予以封存、沒收、銷燬或者責令改變用途,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破壞野生動物棲息環境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恢復原狀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的,沒收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有獵獲物的,沒收獵獲物,處相當於獵獲物價值八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處二千元

    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和運輸野生動物的,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並處相當於實物價值十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依法賠償損失,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不能恢復原狀的,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條例(5)

    張家界國家森林公園的建設專案,按照《湖南省森林公園管理條例》的規定,由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國家規定應當由國務院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的重大建設專案,按照規定程式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四條 在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活動,建設單位必須在施工方案中制定具體措施,保護周圍的景觀、植被、水體和地貌。

    第三十五條 保護區內的衛生設施、臨時服務網點和客運交通應當根據規劃和實際需要統一安排,從嚴控制。具體方案由區人民政府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的需要,規定禁止經營的商品、服務專案以及禁止使用的包裝材料。

    禁止在保護區內設定、張貼商業廣告。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和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對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的資金投入。

    設立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專項經費。保護專項經費可以透過國家補助、社會贊助、國際援助和徵收資源有償使用費等多種渠道籌集。資源有償使用費的設立和徵收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造成損失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過失引起森林火災,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責令限期更新造林,賠償損失,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責令糾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帶入的物品予以封存、沒收、銷燬或者責令改變用途,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破壞野生動物棲息環境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恢復原狀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的,沒收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有獵獲物的,沒收獵獲物,處相當於獵獲物價值八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處二千元

    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和運輸野生動物的,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並處相當於實物價值十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依法賠償損失,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不能恢復原狀的,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條例(6)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損毀、盜竊、買賣鐘乳石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鐘乳石料和違法所得,依法賠償損失,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恢復原狀,可以並處每平方米三百元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無權批准而非法批准、超越批准許可權批准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批准在保護區內進行建設的,其批准檔案無效,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恢復原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未作處罰規定的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實施。

    在張家界國家森林公園範圍內,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委託張家界國家森林公園管理機構按照委託的許可權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工作中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7 # 楊傑1997

    )聯合國組織基於所有會員國主權平等的原則;

    (2)各會員國應該忠實履行他們依憲章規定所承擔的義務;

    (3)各會員國應該以和平方法解決他們的國際爭端;

    (4)各會員國在他們的國際關係中不得以不符合聯合國宗旨的任何方式進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

    (5)各會員國對聯合國依照憲章所採取的任何行動應給予一切協助;

    (6)聯合國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必要範圍內,應確保使非會員國遵循上述原則;

    (7)聯合國組織不得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內管轄的事項,但此項規定不應妨礙聯合國對威脅和平、破壞和平的行為及侵略行徑採取強制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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