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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隨遇而安礪礪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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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夢兒0X1R
安全生產的十大權利都包括:
1、要求獲得勞動保護的權利;
2、知情權;
3、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
4、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權利;
5、獲得職業健康防治的權利;
6、合法拒絕權;
7、緊急避險權;
8、工傷保險和民事索賠權;
9、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10、批評、檢舉和控告權。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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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使用者5866321997680
①合同權:“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
②知情權:“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
③建議權:“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④批評、檢舉及控告權(不得報復):“第四十六條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⑤培訓權:“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⑥獲得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權:“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注]:勞動防護用品主要有:
(1)頭部防護類。如安全帽、護髮帽;
(2)呼吸防護類。如各式防毒面具、防塵口罩;
(3)面部防護類。如電焊面罩、護目鏡、防衝擊護具;
(4)聽力防護類。如耳塞、耳罩等;
(5)防護服裝類。如防靜電服、防寒服、防水服等;
(6)手足防護類。如各種防護手套、防護鞋及專用護膚品;
(7)防墜落類。如安全帶、安全網、安全繩。
勞動防護用品除了要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外,還有一定的使用期限,超過使用期限必須報廢和停止使用。
⑦拒絕危險權(不得報復):“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⑧緊急避險權:“第四十七條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⑨工傷索賠權:“第四十八條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⑩工會監督權:“第五十二條 工會有權對建設專案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覆;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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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使用者445377057838
職工安全生產的十大權利和義務(即是權利也是義務):
1.要求獲得勞動保護
職工有要求用人單位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權利。職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時,應當要求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載明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工作場所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以及有效的防護措施、對從事有毒作業的職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依法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等。
02.知情權
職工有權瞭解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危害後果,以及針對危險因素應採取的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用人單位必須向職工如實告知,不得隱瞞的欺騙。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如實告知,職工有權拒絕工作,用人單位不得因此做出對職工不利的處分。
03.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職工有權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用人單位應重視和尊重職工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作出答覆。
04.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職工享有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權利。用人單位應依法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及相關標準的教育培訓,使職工能掌握從事崗位工作所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職工可拒絕上崗作業。
05.獲得職業健康防治
對於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可能導致職業病的作業的職工,有權獲得職業健康檢查並瞭解檢查結果。被診斷為患有職業病的職工有依法享受職業病待遇,接受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的權利。
6.合法拒絕權
違章指揮是用人單位的有關管理人員違反安全生 產的法律法規和有關安全規程、規章制度的規定,指揮從業人員進行作業的行為;強令冒險作業是隻用人單位的有關管理人員,明知開始或繼續作業可能會有重大危險,仍然強迫職工進行作業的行為。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背了“安全第一的方針,侵犯了職工的合法權益,職工有權拒絕。用人單位不得因職工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危險作業而打擊報復,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07.緊急避險權
職工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用人單位不得因職工在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採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但職工在行使這一權利是要慎重,要儘可能正確判斷險情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
08.工傷保險和民事索賠權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因安全生產事故受到傷害,除依法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外,還有權向用人單位要求民事賠償。工傷保險和民事賠償不能互相取代。
09.提請勞動爭議的權利
當職工的勞動保護權益受到傷害,或者與用人單位因勞動保護問題發生糾紛時,有向有關部門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10.批評、檢舉和控告權
職工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有權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向主管部門和司法機關進行檢舉和控告。檢舉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但是,職工在行使這一權利時,應注意檢舉和控告的情況必須真實,要實事求是。用人單位不得因職工行使上述權利而對其進行打擊、報復,包括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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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忘清心
國家七大機關應為:
一是有小國務院之稱的國家發展改革委,二是主管對外關係的外交部,三是掌管有國家錢袋子財政部,四是掌管內外貿易的商務部,五是主管人民健康的國家衛生計生委,六是主管國家三農工作的農業農村部,七是主管教育的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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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鯤鵬翅展
1.黨的機關(即是通常所說的黨委部門,包括黨委辦、組織部、統戰部等等)
2.政府機關(即為政府工作部門如政府辦、公安局、人社局等)
3.人大機關
4.政協機關
5.司法機關(法院檢察院)
6.民主黨派機關(括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國民主同盟、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國致公黨、九三學社和臺灣民主自治同盟)
7.工商聯機關。
這通常被稱為“七類機關”。
這七類機關都是行政機關,也即是通常所稱的機關,其使用編制型別為行政編制和工勤編制(部分單位還有軍轉安置編制),所對應的人員為公務員或機關工人(通常為駕駛員)。
除此之外還有群團組織,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殘聯、文聯、作協等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機關是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也是人們眼中的機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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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使用者1041511013403
答:《公務員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根據這一規定,中國目前公務員的範圍有:
行政機關、中國共產黨的機關、人大的機關、政協的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
共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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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安全生產十項權利
1、參與安全生產管理權
透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職工有權參與企業有關安全生產規劃、管理制度、管理辦法、安全技術措施和規章的制定;對不符合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法律、法規的規章、制度有權提出修改意見。
2、安全生產監督權
職工有權對企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情況,有關安全生產法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管理幹部安全性為,作業現場安全情況,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3、安全生產知情權
職工有權瞭解企業安全情況,作業現場安全狀況;有權瞭解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制定執行情況;有權要求班前講安全注意事項,檢查安全隱患,制定安全具體措施。
4、參與事故隱患整改權
職工發現事故隱患,有權要求有關部門組織整改,並積極提出整改措施、建議和參與整改。
5、不安全狀況停止作業權
當作業現場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可能危及職工生命安全並無法及時排除時,職工有權停止作業。
6、接受安全教育培訓權
職工未經安全培訓、教育,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未取得上崗資格證書,有權拒絕上崗作業。
7、抵制違章指揮權
幹部違章指揮,職工有權拒絕執行;對違章操作行為,職工有權制止。
8、緊急避險權
在生產過程中,出現重大事故隱患,並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下,職工有權採取緊急避險措施。
9、反映舉報權
職工有權向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工會組織舉報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度的行為;有權檢舉違章指揮、違章操作者,有權反映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情況和不安全因素。
10、投訴上告權
在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時,如果受到打擊報復和迫害,職工有權向上級或有關部門、工會組織投訴和控告;職工有權對忽視安全、翫忽職守造成事故的責任者進行檢舉;職工有權對隱瞞事故的單位和責任者提出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