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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隨鋒而起


    國際貿易所適用的法律法規

    為保證國際貿易能夠順利進行,使國際貿易得到法律的承認與保護,國際貿易業務必須符合法律規範。但由於國際貿易的當事人一般身處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具有不同的法律和制度,因此,國際貿易所適用的法律法規有較大的不同。概括起來,國際貿易所適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國際條約、國際貿易慣例、國內法等。

    一、國際商事中的主要國際條約

    1、關於國際貨物買賣的公約

    (1)《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海牙,1964年)

    (2)《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 維也納,1980年)

    (3)《聯合國國際貨物實賣時效期限公約》 (紐約,1974年)

    2、關於國際貨物運輸的公約

    (1)《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 (1924 年)

    (2)《有關修改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的議定書》 (1968年)

    (3)《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 (簡稱漢堡規則, 1978年)

    (4)《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 (簡稱華沙公約,1929年)

    (5)《修改華沙公約的議定書》 (簡稱海牙議定書,1955年)

    (6)《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 (簡稱國際貨協,1951年)

    (7)《關於鐵路貨物運輸的國際公約》 (簡稱國際貨約,1961年 )

    (8)《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 (1980年)

    3、 關於國際支付的公約

    (1)《匯票、本票統一法公約》 (日內瓦,1930年)

    (2)《解決匯票、本票法律衝突公約》 (日內瓦,1930年)

    (3)《統一支票法公約》 (日內瓦,1931年)

    (4)《解決支票法律衝突公約》 (日內瓦,1933年)

    (5)《聯合國國際匯票與國際本票公約》 (1988年)

    4、關於對外貿易管理的公約

    《世界貿易組織協議》 (馬拉喀什,1994)

    5、關於貿易爭端解決的公約

    (1)《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 (紐約,1958年)

    (2)《關於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式的諒解》 (馬拉喀什,1994年)

    6、關於國際投資的公約

    (1)《解決一國與他國國民投資爭議的公約》 (簡稱華盛頓公約)

    (2)《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 (簡稱漢城公約,1985年)

    7、關於智慧財產權的公約

    (1)《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巴黎,1967年)

    (2)《商標註冊馬德里公約》 (馬德里,1995年)

    (3)《伯爾尼公約》 (伯爾尼,1971年)

    (4)《世界版權公約》 (日內瓦,1971年)

    二、中國的國內法所涉及的有關國際貿易的主要法律有:

    (一)關於適用於國際貨物買賣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二)關於適用於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三)關於適用於國際貨款收付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關於適用於對外貿易管理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等。

    (五)關於適用於國際商事仲裁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三、常用的國際貿易慣例

    目前,在國際貿易領域常見的國際貿易慣例有:

    1、國際貿易術語方面

    (1)國際商會制定的《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2)國際法協會制定的《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

    (3)美國全國對外貿易協會制定的《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

    2、國際貨款的收付方面

    (1)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國際商會第 500 號出版物) 。

    (2)國際商會制定的《託收統一規則》1995年修訂本(國際商會第522號出版物)。

    3、運輸與保險方面

    (1)英國倫敦保險協會制定的《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2)華人民保險公司制定的《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3)國際海事委員會制定的《約克一安特衛普規則》

    4、國際仲裁方面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

    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和國內立法的關係,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規定。一般地,在許多國家,國際條約有自動生效和非自動生效之分。

    四、國際條約、國內法及國際慣例的適用

    自動生效的國際條約,一經該國批准,自動產生效力。當事人可直接援引。對於非自動生效的國際條約,即使該國批准,也不對其居民產生直接約束力,只有經該國立法機關制定了有關實施該條約的法律後,才對其居民具有約束力。國際慣例具有民間的非官方性質,因此不需要國家立法機關的批准。國際慣例多與當事人約定有關,而不與國內法或國際條約相關。在當事人的約定與其採用的國際慣例矛盾時,法院將根據當事人的意圖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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