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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司法一棵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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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梵君普法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解除協議只要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對雙方有法律拘束力,但有以下例外情況:
協議簽訂後,員工反悔認為單位給的賠償金額太少,要求按照法定標準補足。這種情形較多發生在工傷賠償協議中。
員工提出的理由經常是單位脅迫、欺詐或乘人之危,一般而言,員工如果僅僅是因為經濟窘迫而被迫籤協議領錢是很難得到法院支援認定為脅迫所籤解除協議。法院更多考慮的是協議是否顯失公平,對於顯失公平的裁量標準,目前沒有明確的標準,一般由法官自由裁量。
題主的題意我大概能理解。
首先回答,任何情況下籤定的協議只要是雙方人的準確意思表示並且不存在欺詐行為均具備相應的民事合同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應就協議中擬定的相應責任違約條款承擔法律責任。
涉及題主所述私下與公司簽署的賠償協議,建議題主從以下幾方面分析:
一、既然是賠償,不管是工傷還是辭退均涉及到相應的法律後果,一旦簽署,即意味著有效的法律追償途徑已經關閉,請考慮清楚。
二、如果涉及到已方有前置性錯誤,比如虛構事實等原因,即使公司與你簽署了賠償協議,公司發現後也大機率會起訴你,要記住,大型公司的律師團強大到出乎你的想象。
三、在具體的勞務糾紛協商過程中,員工方獲得的利益相對於訴訟後的結果普遍偏低,但是參考在訴訟過程中的成本計算,如果相差不是太大,同時造成的事件後果也不是太嚴重的話,考慮私下協議解決是比較簡便的方法,具體實務中這種私下協商解決的也不在少數。但是,如果是大型工傷事件特別是造成了員工重傷重殘的,應當考慮訴訟解決,至少應當有官方機構比如勞動監察或者司法行政法律援助介入才能保證員工的切身利益,因為涉及殘疾的工傷計算是非常繁瑣的,涉及到的比如傷殘補助金的金額也是很大的,需要專業人士才能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