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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奔跑的niuniu

    你這樣的行為是不如實告知,是違規的行為,是很不應該的。但是投保滿兩週年,且交足兩年保費,那麼根據“不可抗條款”,這就有的扯皮了。

  • 2 # 天狼高鋒

    一、購買時要不知道患有疾病,且無診斷記錄

    二、繳費超過兩年(保險法裡面有個不可抗辯條款)

    三、合同的免責條款裡沒有明確的拒賠,而保險責任裡的條款裡最好是“首次確診”給付(最好不要是“首次發生”,如果是首次發生這就比較難以界定,往往拒賠都是這四個字)

    四、病症達到理賠的程度

  • 3 # 再見英雄哈

    看見好多朋友再說兩年不可抗辯。首先如實告知和不可抗辯沒有關係。不可抗辯只是單指保險合同生效兩年後,保險公司沒有權利再解除合同。其次,保險的免責條款裡都有贅述,所有先天性的疾病都是不賠的,和兩年不可抗辯沒有任何關係。如果投保之前確實是不知道有先天性的疾病,兩年之後發現了,依然需要補充如實告知,只是保險公司此時沒有權利解除合同而已。

  • 4 # 河北省精神病院院長

    別聽他們瞎說! 只要慢兩年 你確定滿兩年嗎 滿兩年 先天性疾病也得賠!別為我為什麼 這是法律的空子 明面上不賠 一告準賠!!

  • 5 # 逍遙森123456

    你買的啥險種?如果不是重疾險,你就是再過200年也不賠~如果你買的是重疾險,看條款,所有的重疾險都是列明保險責任的,有就賠沒有就不賠,無論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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