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使用者1108249678665
-
2 # 平淡9686
關於領空高度,目前為止尚無任何得到廣泛認可的國際法去規定和限制,而且,領空高度也是存在爭議的問題。
在過去的航空器時代,領空高度也只能侷限於航空技術和防空武器所能涵蓋數值,可現在隨著航天技術和宇宙偵察裝置的發展,所謂“領空高度”實際上是個沒有實際意義的說法。
但是目前世界上能夠達成默契的作法,也就是把100公里以下的大氣層作為領空高度,因為衛星是需要圍繞地球執行才不會掉下來的,所以現在無法對外太空作出“領空”限制,否則目前所有的航天活動都會受到牽連而無法實施的。
中國空中交通管制中的區域管制區是指在中國領空內6000米(含)以上空間劃分的若干高空管制區,在其以下(不含)劃分為若干中低空管制區。
區域管制區是在中國領空範圍內,7000米(含)以上的空間劃分若干高空管制區,7000米(不含)以下的空間劃分若干中低空管制區,各區域管制區的具體範圍由民航局規定。
機場管制區域通常是以機場基準點為中心,水平半徑50公里,垂直高度7000米(不含)以下的空間。設定空中走廊或者進出點的機場,還包括空中走廊或者進出點以內的部分。其具體範圍在機場使用細則內規定。
高度6000米(不含)至7000米(不含)之間是高空與中低空管制區的轉換空間,屬於中低空管制區的管制範圍。高空管制室指示航空器進入轉換空間前,必須商得有關中低空管制室的許可;中低空管制室在使用轉換空間前,應當通報有關的高空管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