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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mymdn1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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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1080321752737
若有1996年前出生的市民需要《出生醫學證明》,可到市公證處辦理“出生公證”。1996年1月1日前在醫院出生的人員,可持‘出生記錄’材料、身份證、戶口簿、護照到公證處辦理“出生公證”。
1996年1月1日前在醫療機構外出生的人員,連醫療機構的出生記錄都沒有,就需要先到所在轄區的村、鎮街...
一般來說,是不可以的: 1,補辦《出生醫學證明》的,一般需要查驗嬰兒父母的身份證、戶口本原件; 2,當事人具體可諮詢當初的接生醫院,按對方的提示辦理。 一,《出生醫學證明》遺失補辦手續: 1,由新生兒父母向原簽發機構提出補發申請; 2,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 3,原簽發機構確認情況屬實後,出具新生兒分娩資訊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的存根影印件; 4,由新生兒父母向簽發機構所在地縣級《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提出補發申請; 5,由各縣(市)區證件管理機構予以補發。 二,申請補發時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 (二)原簽發機構新生兒分娩資訊及原《出生醫學證明》存根影印件; (三)父母居民身份證; (四)當地報紙刊登的《出生醫學證明》丟失宣告; (五)落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該新生兒未落戶證明。 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稽核後補發出生證明正文、副頁;已辦理戶籍手續後遺失的稽核後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