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股權收購,特殊性稅務處理是指:
1、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
計稅基礎確定。
2、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3、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對於資產收購,特殊性稅務處理是指:
1、轉讓企業取得受讓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受讓企業取得轉讓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特殊性稅務處理須具備哪些條件?
1、無論股權收購還是資產收購,皆須滿足以下五個條件: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2)被收購、合併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3)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2、除以上條件外,對於股權收購還須具備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50%(原不低於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的條件。對於資產收購還須具備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50%(原不低於75%)。
對於股權收購,特殊性稅務處理是指:
1、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
計稅基礎確定。
2、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3、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對於資產收購,特殊性稅務處理是指:
1、轉讓企業取得受讓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受讓企業取得轉讓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特殊性稅務處理須具備哪些條件?
1、無論股權收購還是資產收購,皆須滿足以下五個條件: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2)被收購、合併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3)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2、除以上條件外,對於股權收購還須具備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50%(原不低於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的條件。對於資產收購還須具備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50%(原不低於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