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在固定資產已經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是還沒有辦理竣工決算的時候,要不要暫估入賬呢?
會計上的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此種情況應按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並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後,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稅法上的規定:
國稅函[2010]79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由於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髮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後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12個月內進行。
但是會計準則上,並沒有明確具體的估值法方式,稅收上,要求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實際上,稅收上估值可能小於會計估值。比如,資本化的利息,就不會包含在合同金額中。
實務處理時,會比較複雜一些,具體需要諮詢當地稅務機關。
你好:
在固定資產已經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是還沒有辦理竣工決算的時候,要不要暫估入賬呢?
會計上的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此種情況應按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並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後,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稅法上的規定:
國稅函[2010]79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由於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髮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後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12個月內進行。
但是會計準則上,並沒有明確具體的估值法方式,稅收上,要求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實際上,稅收上估值可能小於會計估值。比如,資本化的利息,就不會包含在合同金額中。
實務處理時,會比較複雜一些,具體需要諮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