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學校或者團組織去查,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員有團證。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員證》
第十一條 團員證是團員組織關係的憑證。在全國範圍內,各機關、企事業、鄉(鎮)、學校等基層團委及地方各級團委,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均可以透過團員證直接相互轉接團員組織關係。
在縣級行政區域內,基層獨立團支部,團總支均可透過團員證相互轉接組織關係。
第十二條 團員在工作、學習單位或居住地區變更時,須持團員證及時轉接組織關係。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超過半年未轉接組織關係的,應按自行脫團處理。
第十三條 轉出接收團員組織關係,應在團員證“組織關係轉接”欄內填寫團員轉出、轉入組織關係時間,註明團費收繳情況,並加蓋公章。
第十四條 團員臨時外出不轉移團的組織關係,憑團員證證明團員身分。
第十五條 團員因公、因私出國,團員證不得攜帶出境。團員因公出國時間在半年以上的,由派出部委或單位將其團員身分通知到使、領館或其他駐外機構中的黨團組織;團員因私出國團員證應交由所在團的基層委員會儲存,回國後,經審查仍符合團員條件者,可恢復其團的組織生活,將團員證發還本人。
第十六條 團員憑團員證轉接組織關係時,其團員檔案(入團志願書)可根據不同情況隨之轉移或由原團組織儲存。
(一)凡在建有人事檔案的企事業單位、學校、機關、部隊入團的團員,因調工作、畢業、復員轉業需轉移組織關係時,其入團志願書應與人事檔案一併轉移。
(二)凡在未建有人事檔案的農村(包括農村中學、鄉鎮企業)入團的團員,其入團志願書一般存所在基層團委,儲存期限為十五年。這類團員因升學、參軍、招工、招幹需轉移組織關係時,入團志願書應隨之轉移。
去學校或者團組織去查,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員有團證。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員證》
第十一條 團員證是團員組織關係的憑證。在全國範圍內,各機關、企事業、鄉(鎮)、學校等基層團委及地方各級團委,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均可以透過團員證直接相互轉接團員組織關係。
在縣級行政區域內,基層獨立團支部,團總支均可透過團員證相互轉接組織關係。
第十二條 團員在工作、學習單位或居住地區變更時,須持團員證及時轉接組織關係。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超過半年未轉接組織關係的,應按自行脫團處理。
第十三條 轉出接收團員組織關係,應在團員證“組織關係轉接”欄內填寫團員轉出、轉入組織關係時間,註明團費收繳情況,並加蓋公章。
第十四條 團員臨時外出不轉移團的組織關係,憑團員證證明團員身分。
第十五條 團員因公、因私出國,團員證不得攜帶出境。團員因公出國時間在半年以上的,由派出部委或單位將其團員身分通知到使、領館或其他駐外機構中的黨團組織;團員因私出國團員證應交由所在團的基層委員會儲存,回國後,經審查仍符合團員條件者,可恢復其團的組織生活,將團員證發還本人。
第十六條 團員憑團員證轉接組織關係時,其團員檔案(入團志願書)可根據不同情況隨之轉移或由原團組織儲存。
(一)凡在建有人事檔案的企事業單位、學校、機關、部隊入團的團員,因調工作、畢業、復員轉業需轉移組織關係時,其入團志願書應與人事檔案一併轉移。
(二)凡在未建有人事檔案的農村(包括農村中學、鄉鎮企業)入團的團員,其入團志願書一般存所在基層團委,儲存期限為十五年。這類團員因升學、參軍、招工、招幹需轉移組織關係時,入團志願書應隨之轉移。